2011年底德班會議召開前,由于《京都議定書》的存續成疑,清潔發展機制(CDM)前途未卜。一時間,對于CDM的未來眾說紛紜,悲觀情緒四處蔓延。對此,聯合國官方網站上曾經有過非法律形式的文件表態——CDM不受《京都議定書》存續的影響,會繼續存在。
幸或不幸,德班會議最后塵埃落定,《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繼續拖入2013年,各國協商將于2015年前簽訂一份新的法律框架文件。新框架將于2020年開始實施,將囊括所有排放大國,使其承擔強制減排責任。《京都議定書》繼續存在,就意味著CDM的繼續存在。乍看起來,德班成果對清潔發展機制利好,CDM的未來又日漸明朗起來。
但就在此時,CDM市場的核心產品價格CERs一路暴跌。新年剛過的1月5日,CERs就創造歷史新低價(每公噸3.79歐元),較之一天前收盤價下跌了2%。其實,下跌趨勢從去年6月就已開始。不過,當時市場普遍分析不利因素來自歐元區危機和《京都議定書》不明朗的問題,CERs也確實一路扶搖而下70%之多,但京都議定書的延期不但沒有止跌,反而創下新低。這般態勢,指向了CDM更為根本的癥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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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還是陷阱?
清潔發展機制自誕生時起就處在毀譽參半之中,CDM市場近幾年來在中國發展得如火如荼,但也許只能說是看起來很美。
人類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漫漫征程,始于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當時,155國簽訂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并于1997年在框架協議下通過了大名鼎鼎的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由此誕生。
CDM是非常具有創造性的彈性機制,簡單來說是由于承擔強制減排責任的工業化國家減排成本過高,通過在發展中國家以項目形式投資,用較少的成本達到同樣的減排效果,并將之量化為“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由聯合國相關機構認證后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任務。這種交易進入二級市場后,便形成了
碳金融產品,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的宗旨是幫助“非附件I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CDM項目的確立要取得東道國指定管理機構的批準,工業化國家通過資金援助或先進技術的轉移在發展中國家推行減排計劃,滿足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的需求。東道國可以從本國發展的角度確立諸如改善環境、促進農村發展、消除貧困等標準和要求。也就是說理想狀態下,CDM可以帶來資金、先進的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創造收入和就業,改善環境效益等,簡直是一塊從天而降的餡餅,為發展中國家描繪了美好的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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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實真的那么美好么?
其實,很多人認為CDM是發達國家逃避減排責任的工具——用少量的投資換取發展中國家大量的碳信用,從而不必花大力氣在國內的減排活動上。NGO的反對聲尤其激烈,他們認為發達國家為自己設計了一個輕松達標的工具,還質疑CDM復雜的項目審批過程中信息的透明度、監管的可信度。
國內還有一種從中國自身的碳信用儲備角度提出的疑問:目前,中國在大量、廉價地出售自己的碳信用,當中國自身不得不承擔強制減排責任時,該怎么辦?
因為尚未完全工業化,中國提高能源效率的潛力很大。在未來碳排放總量可能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這種潛力應該被視為一種資源,應該被妥善管理并適當地儲備。而CDM無疑在揮霍這種資源,由此換回的一點資金是否得不償失?這些悖論,無疑是多個發展中國家共同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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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班之前,CDM市場的局內人均憂心忡忡,擔心國際社會難以達成一致,CDM的母法《京都議定書》可能無法續簽,這意味著缺少國際法基礎的CDM市場可能難以為繼。然而德班上演了逆轉一幕,CDM因此看到希望。但同時,國際氣候變化未來責任的分擔有了歷史性的轉向——中國同意有條件接受2020年開始的二氧化碳強制減排約束,新的法律文件框架將于2012年開始談判。歐盟野心勃勃,勢要將所有的排放大國都納入到強制減排的體系中去,其中自然也包括中國,而中國之后,則是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既需要資金支持發展,又需要控制自身碳排量。這種轉向事實上將CDM市場東道國放在了危險的地位。
如果談判成功,《京都議定書》將在2020年徹底告別歷史舞臺;同時,因為CERs只能由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產生,如果中國接受強制減排義務,那么CDM的存續與否對中國來說毫無意義——中國不能再作為生產CERs出售碳信用的東道國,反而可能需要購買碳信用來抵減減排任務,換句話說,中國的CDM項目的存在,極有可能僅剩最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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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時代的CDM也會發生重大的改革。目前,歐盟是CDM改革的主要推力,其倡導基于項目的清潔發展機制讓位于一個行業性的碳信用額發放機制。后一種機制鼓勵行業和部門的結構變化,從而實現大量減排,促使各發展中國家推動長期的有國家支持的
清潔能源和高效能源技術。目前聯合國已經積極準備行業減排,并計劃盡快推行到實踐中。是否將完全替代項目減排尚未可知。
但無論如何,清潔發展機制自身的效益,或者對于未來減排的影響力,都必將日漸式微。
CDM在中國
CDM究竟是一塊從天而降的餡餅還是發達國家設置的陷阱?隨著《京都議定書》的命運飄搖,CDM未來將繼續發展,還是會漸漸衰落?盡管問題籠罩于中國的碳金融產業之上,但CDM已經在中國發展了多年,其商業邏輯早已如齒輪般運轉,業主和開發商們恐怕也無暇分辨什么陰謀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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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統計數據無一例外地證明,中國在CDM賣方市場獨占半壁江山。截至2011年12月29日,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的官方網站統計顯示,我國目前有663個CDM項目共獲得477997332噸CERs簽發,占東道國CDM項目簽發總量的58.77%。
但這種繁榮背后一直存在問題。中國的CDM項目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等優先領域是數量多而產量少。已注冊的CERs主要來源于HFC—23分解和N2O分解兩種非優先領域項目,占了CERs總量的75%,經濟效益非常明顯。根據世界銀行的報告估計,CDM項目能給中國帶來100多億元人民幣的收益。但高度聚集的項目分類,也部分說明了為什么中國CDM項目錢賺了一些,但先進技術的引進和環境效益的提升卻很是差強人意。(2010年,歐盟委員會提案,將從2013年1月1日起限制工業氣體CDM項目信用額的使用,其認為HFC-23項目和乙二酸N2O項目產生信用額成本低,導致出售這些減排信用的機構獲取高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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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為CDM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頒布了管理辦法,創建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然而比政府更熱情高漲的是與此相關的各種服務機構——咨詢公司、審查機構、申報服務機構、中間商、投資人等。自發的培訓和學習迅速培養了一批初步進入
碳市場實踐的專業人才,為將來中國構建自己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了必要的人才貯備。CDM夾帶著資金和技術,以一個嶄新的概念出現在國人面前,無疑也帶來了
低碳經濟和碳金融時代的思想和震撼。
但讓人瞠目的是,在德班會議宣告CDM將在2012年后繼續存在的情況下,CERs一路暴跌,不斷創造歷史新低,還似乎沒有止跌的意思。這無疑給中國的CDM行業潑了一盆冰水。
作為CDM市場中最根本的價格要素,CERs與歐盟市場的EUA價格反映著CDM行業的需求問題。兩者均受到能源產品價格的影響,隨能源產品價格漲跌而產生相應的變化,而如今歐洲陷入經濟問題,在能源價格回落的態勢下,CERs也會相應下跌,不過,這種自由落體式的墜落速度,根本原因卻是買方市場的萎縮。其實,CDM在2020年前將繼續存在并進行重大改革的信息,可能還不如對CER市場需求進行預測來得實際。市場需求在CERs市場中才是最關鍵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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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CER的供給非常充足:由于之前對于未來CDM存續的不確定性的恐懼,兼之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對2012年前注冊的CERs明確接納的態度,導致一大批業主趕在2011年進行項目申請和注冊,EB批準的CERs數量明顯多于往年。反之需求卻呈現萎縮之態:歐洲經濟不景氣直接導致生產停滯,碳排量迅速降低。同時EUETS一直存在的初始分配過于寬松、配額過剩的現象,也導致企業手中掌握著充沛的碳排放配額。
買家的選擇性也是一大問題。歐盟的官方政策偏向于在2012年后提高CERs的準入門檻,更樂于接納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碳信用,使得EUETS對中國CERs需求不斷降低。而歐盟作為最大的買家,其變化嚴重影響了CERs的價位。
當然,在EUETS之外,也出現了新的需求方市場:例如2012年起要承擔歐盟規定的減排目標的國際航空業,澳大利亞因實施
碳稅而對碳信用產生的需求,以及已經開始的美國加州碳市場等——這三個部分將會為CDM市場貢獻新的買家。然而,這些新買家需求量少,且不夠穩定,不能扭轉CERs市場整體的頹勢。而加拿大退出《京都議定書》,以及日本在減排行動的保守作為,都造成了CDM市場痛失兩大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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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時代,CERs最大的市場需求可能來自于中國。發改委即將出臺的《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管理辦法》將推動全國性自愿減排市場的建立,CERs作為被聯合國認可的一種碳信用,無疑處于金字塔的最頂端。那么“十二五”規劃中規定了碳強度減排目標的各省市,以及國內進行強制減排
試點的城市,是否無限量接受CERs抵減其減排任務?還取決于國家的后續政策。
碳儲備路在何方?
中國在德班會議上有條件地同意,在2020年后承擔強制
碳減排責任,也就是說,從2012年到2020年的9年時間將是中國從自由排放到總量控制的關鍵時期,工業化還在繼續,碳排放峰值還遠遠沒有到達,究竟能做些什么,來應對如此嚴峻的考驗?
如果發達國家使用清潔發展機制作為其減少減排成本的手段,未來承擔強制減排責任的中國是否也可以使用類似的手段來達到減排目標?或者簡單來說,中國是否可以在2020年后使用CERs來抵減承擔的碳減排任務?如果是肯定的答案,那么政府設立基金,在一級或者二級市場上購買,進行必要的碳儲備將是應對強制減排目標非常有利的手段。不過,這僅僅是一種假設,還需要未來中國政府在氣候談判中進行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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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s能成為中國碳儲備的首要條件,是CERs在2020年后仍然有效。但這牽涉到一個期限問題——不管是大氣循環、水循環還是整個地球的生態循環,都有一個循環周期,環境容量在循環周期產生。而排污權(Allowance)則對應一定的排污期限,排污權的擁有者只能在排污期限內進行排污。但它可以通過保留或者借用等彈性機制進行跨期交易。
期限問題在目前的實踐中并不明朗。EUETS在試驗階段(2005—2007年)的排放權配額不能保留到第二階段(2008—2012年),試驗階段頒發的EUA只有3年有效期,過期作廢;第二階段的EUA則允許留到2012年后使用。
對于CERs,很多人提出應該允許其具有永久效力,原因在于CDM項目必須滿足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緩解氣候變化的效益以及額外性等國際公認的標準,又要經過項目設計文件的撰寫、國家管理機構許可、指定操作單位審核、注冊CDM項目、監測排放減量、指定操作單位進行查證與認證、CDM執行理事會核發CERs共七個法定程序??芍^要求嚴格,成本巨大。就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是允許CERs跨期使用和交易的,但是一般會對數量做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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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時間問題外,CERs作為碳儲備可能還存在著學理上的障礙。CERs產生的前提是東道國不承擔強制減排責任,因此,類似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其承擔強制減排目標任務后,是否能使用之前在本國產生的CERs?是否可以作先期行動,對減排任務進行一定的抵減?這要看未來中國政府的談判成果。至少,應該作為我們需要努力的談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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