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都議定書》的3種機制中,發展中國家可以直接從中獲益的是
CDM,簡單地說就是發達國家用資金和技術換取各種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二氧化碳的減排量可以轉讓和交易,也就是一個產品。但是,這個產品看不見、摸不著,它不能用桶裝,也不能用船運,只有一個電子序列號。這也就說明,這個減排量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只有經過認證后,這種商品才能真正成為商品,而一旦沒有通過認證,一切商品屬性就不會存在。
我國一直重視發揮CDM在促進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過參與CDM項目合作,為溫室氣體減排做出貢獻。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已經接近2000個,我國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的項目數量接近500個,注冊成功的項目數和減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之所以國家批準的項目數量和注冊成功的項目數量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國內缺乏CDM項目審核機構。另一方面,國內企業雖然都知道CDM,但對于其操作中的具體規則并不清楚。知識和經驗的缺乏,讓很多國內企業在談判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也就喪失了討價還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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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容易受到氣候和經濟的影響。此次全球的金融危機使世界的
碳交易市場目前一片低迷。據了解,歐洲的
碳價已經從去年最高的32歐元/噸,跌至目前的8歐元/噸左右。在**方面,后京都時代談判的很多不確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
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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