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在締約方大會的指導下負責對
CDM的運行進行監督,并向其負責,是最重要的
CDM 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1. (就清潔發展機制規則的細化、修訂和解釋等向締約方
會議提出建議;
2. 就其自身的議事規則的修訂或補充向締約方會議提出建議;
3. (向締約方會議的每屆會議報告其活動;
4. 審批新的基準線和監測
方法學等;
5. 登記注冊CDM項目活動;
6. 評審小規模CDM項目活動的簡化規則,并向締約方會議提出建議;
7. 負責認證經營實體,并就經營實體的指定向締約方會議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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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審查經營實體的認證標準并向締約方會議提出建議;
9. 向締約方會議報告CDM項目活動的區域分布狀況;
10. 向公眾公布其編制的所有技術報告;
11. 向公眾公開所有已經批準的規則、程序、方式和標準;
12. 發展并維持CDM 登記簿;
13. 發展并維持可公開查閱的CDM 項目活動數據庫;
14. 履行賦予它的任何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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