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的經營實體在
CDM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最關鍵機構,它通過執行理事會對締約方大會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1. 以項目設計文件為主要依據,對所建議的 CDM項目進行審定(validation);
2. 出具審定報告,并提交給執行理事會,申請對CDM項目進行注冊登記;
3. 以項目的監測計劃等為基礎,核查(verification)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4. 在核查的基礎上,出具核證(certification)報告,提交給執行理事會,申請向項目簽發核證數量的CERs。
根據規定,一個指定經營實體在同一個CDM項目中只能承擔審定以及核查和核證兩項職責中的一個,但對于小型CDM項目,則可例外。同時,在獲得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情況下,同一個指定經營實體也可同時承擔兩項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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