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 CDM項目設計文件的編制(可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確定項目的基準線、監測計劃、環境影響評價、咨詢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等;
2. 確定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在項目的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并簽定合同;
3. 向項目東道國政府和投資國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并獲得其批準;
4. 邀請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活動進行審定;
5. 在項目獲得執行理事會的批準并注冊后,實施項目;進行監測并向經營實體進行報告;
6. 邀請指定的經營實體定期對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進行核查和核證。
7. 承擔東道國和投資國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責任和義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