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
根據香港特區《公司條例》或其它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幷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特區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項目必須符合《公約》、《議定書》和有關締約方
會議的決定,亦不能使中國或香港特區承擔《公約》和《議定書》規定之外的任何新的義務。
提出在香港特區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申請時,項目實施機構須提交的文件包括:
1.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函
2.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行政許可申請表
3.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設計文件
4. 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含根據香港特區法律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批準書復印件,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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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組織
專家評審,
專家審評合格的項目將獲提交審核理事會審核。當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香港特區境內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時,香港環保署將派代表參與該理事會的有關工作。
如果在香港特區境內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報批時還沒有找到國外買方,沒法提供可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的
價格,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將轉入國家賬戶,并必須注明在該項目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機構經香港環保署通知中央政府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后,可從國家賬戶中轉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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