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活動運作管理規則
參與CDM項目活動的必須是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運行的基本規則是:1. 締約方自愿參與;2. 有政府批文;3. 帶來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4. 必須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帶來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即在沒有該項目活動的情況下不會發生。)5. 屬于東道國、地方政府的優先發展領域并帶來技術轉讓。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政府開展CDM項目活動的主管機構,下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和國家管理機構。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項目因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區別不同類型的減排氣體,實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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