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產生背景
CDM的雛型見于“京都
會議”之前巴西政府提交的《關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議定書的要點提案》(習稱《巴西案文》)?!栋臀靼肝摹返暮诵膬热菔牵焊鶕豆s》各締約方負有“共同但又有區別的減排責任”原則以及國際公認的“污染者付費”原則,建立一項“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oundation);基金將來自對溫室氣體超排負有現實責任與歷史責任的國家;基金將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溫室氣體減排活動。與CDF基金對超排國家具有懲戒性質相比,CDM對超排國家具有一定的獎賞或報償性質,這是因為超排國家可以將CDM項目產生的“
碳減排量”(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簡稱CER)計入自己減排承諾;同時,CDF對于超排國家來說,純粹是支付性的,而CDM項目對于超排國家來說則有可能變為贏得性的,前提是允許它對CER進商業經營。這使得CDM變得更具實際操作性。應該一提的是,CDM與
排污權交易是不一樣的,它并不存在
排污權交易事先確定的總排污量和排污指標的分配。而只是根據項目對
碳減排的貢獻,相應抵減項目投資者的減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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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清潔發展機制就是發達國家在國內不能完成減排目標時,其不足的部分可以通過對發展中國家資金援助的形式,共同實施有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獲得經過核實的減排量加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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