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減免備案事項
一、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39號)
二、范圍(條件)和時限
(一)范圍
企業所得稅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
(二)條件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三)時限
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
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三、納稅人提供資料
提交資料
1.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N2O類CDM項目的證明材料(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給國家的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5.《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備案表》(一式兩份)
6.《減免稅備案資料清單》(一式兩份)
7.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減免稅書面備案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五、受理機關
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機關。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