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合格性的基本準則
鑒于CDM具有如下雙重性, 必須滿足如下合格性準則: 兩類國家間
碳減排義務指標合作的政府行為, 和 企業間項目
碳減排量額度交易的市場行為, 發達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自愿參加, 項目須經各自政府批準 應符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CDM的雙重目的, 應帶來實際的,可測量的具有長期環境效益的GHG減排, 減排額外性: CDM項目活動的減排量相對于無該項目時東 道國的任何減排而言是額外的, 確保減排環境效益的完整性 應符合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的一系列
方法學問題的指南, 經核準的減排量CERs應符合特定的規則,標準與程序, 應 接受獨立審計和核實, 確保準確性,透明性,保守性和可追 究的責任, CDM項目活動的減排量應按有關條款規定從發展中國家東 道國向發達國家參加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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