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在為附件一國家規定了減排義務的同時規定了三種靈活的履約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DM)便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溫室氣體的三種靈活機制之一。因為溫室效應具有全球性,世界任何地方增加了溫室氣體排放便會增加全球溫室效應,減少了溫室氣體排放便會減緩全球溫室效應,所以《京都議定書》規定允許各個國家合作減排溫室氣體,CDM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溫室氣體的一種減排機制。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在發展中國家開展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核證減排量,即CERs)可以用來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義務,同時也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把這類項目稱為CDM項目。由于發達國家在本國內的減排成本很高,而在發展中國家通過投資具有實際減排效果的項目,即可以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硬性減排指標,還可以節省成本,減少投入。所以,發達國家更愿意在發展中國家通過實施CDM項目來履行自己的減排義務。CDM規定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有以下六種: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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