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
CDM項目過程中,參與的主要機構包括:發展中國家項目業主和政府、發達國家項目參與實體和政府、經營實體、
CDM執行理事會以及締約方
會議。各機構的主要作用分述如下:
(1)發展中國家項目業主:負責按照CDM執行理事會頒布的“項目設計文件”標準格式提出項目設計文件;提交項目設計文件給項目所在國政府批準;邀請一個獲得授權的經營實體核證項目(需付費)。在項目獲得核證并注冊后,執行項目的具體活動并根據項目文件確定的監測方案監測項目的實施。在項目執行一段時間(如一年)后,按要求邀請另一家經營實體對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進行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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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展中國家政府:負責判斷報批的CDM項目是否符合其可持續發展要求,決定是否批準所報批的將在其境內實施的項目作為CDM項目。項目所在國政府可以通過頒布政策和法規并建立專門機構的方式管理其國內企業實體與其他發達國家企業或機構開展的CDM項目合作。
(3)發達國家項目參與實體:與發展中國家項目業主進行項目具體合作談判,負責提供為實現減排所需的技術和資金。
(4)發達國家政府:決定批準項目。視情況也可能為項目提供部分資金。
(5)經營實體:經營實體的功能類似于“
會計事務所”, 主要是依據CDM的各項規則要求,對項目業主所申請的作為CDM的項目進行核證,并在認為合格后提交CDM執行理事會批準注冊;還承擔在項目執行之后對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進行核實、向CDM執行理事會申請簽發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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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DM執行理事會:這是CDM實施最核心的一個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制定和頒布CDM實施細則、
方法學和技術標準;審批和監管CDM項目;據易碳家了解到,委任經營實體等。具體的職責包括:決定批準、注冊CDM項目并簽發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根據締約方會議的決定和指導意見,制訂具體的CDM實施細則;提出小型CDM項目的簡化規則;審查和批準CDM的基準線和監測的
方法學;制訂委任經營實體的規則并組織審查和委任經營實體并報締約方會議批準;提出和擬定CDM的各種政策并報締約方會議批準等。
(7)締約方會議:是CDM的最高決策機構。締約方會議由所有締約方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常情況下,締約方會議不會討論具體的CDM項目,其主要是通過對CDM執行理事會提出實施的指導意見來影響CDM項目的實施。 (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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