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在
CDM規則的談判過程中,非洲和小島國考慮到他們通常情況下只能開展一些規模較小的項目,這些小項目又必須經過同樣所有的規則和程序,項目能夠產生的減排量非常有限,導致減排等量單位的溫室氣體所需的成本遠遠高于大的
CDM項目,這樣其開展這種小項目就缺乏競爭力,希望能夠采用簡單的程序來執行小型CDM項目,以降低成本。但是,很多國家也提出,CDM項目不是“扶貧項目”,必須維護CDM的目標、尤其是CDM的環境效益,不能夠因為簡化程序而影響項目所產生的環境效果。權衡兩邊的關注,經過艱苦談判,同意對有限的小項目采用簡化規則。目前允許采用簡化程序的小項目包含以下三類:
(1)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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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于1.5萬噸CO2 。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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