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由于《議定書》和 EB 都沒有對技術 轉讓給出確切定義,CDM 項目設計文件(PDD )中的技術轉讓描述和解釋也各有差異,本研究中的技術轉讓統一基于如下三個內涵和標準判斷:“外”(設備 和設計等來自國外)、“新”(對中國而言 是先進的新技術)、“能”(獲得運行與維 護設備的技巧和知識的能力)。基于以上定義和相關分析方法,對所有中國2008年5月1日前已經在EB注冊的202個 CDM 項目分析的結果如下。
第一、目前中國已經在 EB 注冊的 CDM 項目嚴格來講均未實現真正意義上 的技術轉讓,所謂的“技術轉讓”只是技 術載體-設備的轉移,只能等同于技術和產品貿易,遠遠沒有實現“發展中國家通
過做 CDM 項目可以獲得先進技術”的預期目標。我們所進行判別的三個標準,只 滿足了“外”、“新”層次,對于“能”還 差距甚遠。具體表現在:首先,單從項目 設計文件(PDD)描述來看,提到有技 術轉讓的 CDM 項目不到項目總的40%;其次,即使在 PDD 文件中提到有 技術轉讓的這 40% 的 CDM 項目,根據實 地調研結果來看,其中約2/3只是設備輸 入,而且設備購買也是一般商業價格,基 本沒有優惠;第三,剩余1/3所提到的有 知識和能力培訓的項目,也只是簡單的 設備運行與維護培訓,沒有實現核心和 關鍵技術的運行與維護技能輸入,更談不上設備的制造技術轉讓。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從CDM 項目類型來看,已有的 所謂“技術轉讓”,或者確切地說有國外設 備輸入及簡單運行培訓的項目,主要是非二氧化碳類 DM項目,如NO、HFC-23、煤層氣等;對國內節能減排能夠產生較大 協同效應的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類 CDM 項目“技術轉讓”水平很低,即使有, 也只是少量設備輸入。另外,同一項目類 型中,“技術轉讓”狀況差異也非常大。
第三、除 CDM 項目類型外,CDM 項目中“技術轉讓”水平還與企業經濟 規模、企業性質、信息可獲得性、當地 政策規章有一定關系。經濟發展水平高、信息獲得充分、政策體系完善地區大企業的 CDM 項目“技術轉讓”水平相對較高。例如,實地調研中普遍感到大 型國企較中小企業在 CDM 項目談判時 更注重技術轉讓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中國 CDM 技術轉讓輸出國主 要是歐盟、美國、日本。其中,歐盟向中 國的技術/設備出口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 源,特別是風電和生物質 CDM 項目,通 過 CDM 項目出口可再生能源設備占到 歐盟出口中國設備總數的 80%。歐盟在 能效提高 CDM 項目類型中技術出口很 少,遠遠低于美國和日本向中國的出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CDM項目“技術轉讓”比例與其他發展中國 家平均水平基本相當,為30%~40% , 高于印度。但是,菲律賓、泰國和印度 等國正在通過改善國內規章消除壁壘促進技術轉讓,已經有一些成功案例。
第六、現有國際機制和國內規章制 度下,技術轉讓通過CDM項目難以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