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的威脅已經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視,聯合國于1990年12月著手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過了《京都議定書》,這是作為公約的重要補充?!毒┒甲h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諾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013年~2020年執行第二承諾期。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時可以采取3種在“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其一是聯合履約(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的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其二是清潔發展機制(CDM),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其三是排放貿易(ET),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在《京都議定書》的3種機制中,發展中國家可以直接從中獲益的是CDM,簡單地說就是發達國家用資金和技術換取各種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二氧化碳的減排量可以轉讓和交易,也就是一個產品。這個減排量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只有經過認證后,這種商品才能真正成為商品,而一旦沒有通過認證,一切商品屬性就不會存在。碳交易市場容易受到政治和經濟的影響。此前全球的金融危機使世界的碳交易市場目前一片低迷。據了解,國際市場的碳價已經從去年最高的32歐元/噸,跌至目前的0.3歐元/噸左右。在政治方面,后京都時代談判的很多不確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碳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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