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公約體系下的相關規定,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所遵循的權威準則。在其所搭建的立法框架下,各國從自身國情和發展需要出發,展開相應實踐活動,包括對減排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完善,從而以國內立法、國內市場的建構為條件,進一步展開減排行動的國際化合作,并力爭從中擁有更多主動權、話語權。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的先行區域/國家有著各具特色的立法實踐,對其典型經驗可概括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是,氣候變化已演變為復雜的綜合性問題,與全球的貧困、資源利用、人口增長、可持續發展等重要問題都息息相關,氣候變化歸根結底是發展問題。而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在全盤考量基礎上,架構、制定和實施戰略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機制。例如,歐盟的能源氣候一攬子計劃,是基于對能源安全、就業增加、技術創新等的綜合預期;美國的《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其短期目標是促進就業、復蘇經濟,長期目標則是擺脫對國外石油依賴、實現經濟戰略轉型。而《框架公約》規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正是基于各國不同的經濟水平和發展需要而提出的;歐盟在這一原則下開展對減排目標的責任分擔,其具體依據則是成員國的人均GDP,同時參考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等相關指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是,從各國碳交易實踐可知,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碳交易操作模式,即強制性和自愿性的碳交易,分別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而兩者都基于“總量限制和交易(Cap &;; Trade)”機制,其中總量確定形成了有限供給,造就了碳排放權的稀缺性,由此形成了對其配額的市場需求和相應價格。例如歐盟、美國、英國、日本等都有明確的排放目標,并不斷更新、更趨嚴格。與此同時,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還尋找機會、采取手段,直接或間接對那些沒有納入總量減排的國家和地區施加壓力。例如,歐盟提出,發展中國家應在2020年前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長比基礎排放量降低15-30%;而由經合組織成員國倡導的碳關稅舉措,施壓發展中國家促其在2012年后的公約框架下采取更強有力減排行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三是,先行國家和地區圍繞相關法制建設并以此為保障,已逐步探索出一套較為完善的碳交易機制。包括在公約體系下,通過立法賦予碳排放權以權利屬性,再進行合理的權責配置,搭建起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并開展交易制度建設和創新,以及對相關衍生品的發展,從而形成區域內統一的、要素齊備的碳交易市場和碳定價機制。這些國家還十分注重法律政策的落實情況,以嚴格的懲罰措施保障其作用發揮。例如,歐盟要求各成員國負責監測并保證其企業遵守排放指標,對那些排污超標企業處以重罰;如從2008年起,違規超標碳排放罰款上升到每噸100歐元,該數額遠大于碳排放權的市場交易價格,也大于企業的減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