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我國單位GDP二氧化碳強度減少40%到45%”,這是我國政府于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前向世界承諾的自主減排行動指標。這里碳排放強度指標——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是繼能源強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之后,我國環境民生領域的第三個約束性指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然而,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的分解卻受到多方面的影響。首先,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的計算公式是碳排放量與GDP的比率,而對于企業而言,GDP這個分母難以用一個準確的指標進行替代。一個做法是采用企業產值,但產值估算的調整空間比較大,并受到價格調整的影響,容易出現虛報。稅基是另一種做法,企業一般不會把稅基報大,但在爭取貸款或公司準備上市時,也會有上調稅基的誘因。再者,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的計算有滯后性,企業年初產值預期與年末實際產值的差異會影響企業碳排放強度的控制。
碳排放強度指標校核涉及分子分母兩個統計指標的校核,分子是碳排放總量指標,分母是供電量指標。因此,碳排放強度的校驗指標除前面提到的碳排放總量指標外還包括總發電量及各類型機組發電量、供電量、廠用電率、銷售收入、上網電價、總裝機容量以及各類型機組裝機容量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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