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第一個
排污權交易平臺在浙江省嘉興市揭牌成立,排污權轉讓有了專門的二級市場。
國家環??偩挚偭靠刂妻k公室副主任趙華林說,中國從2002年起,就在經濟發展最快的長江三角洲部分地區開始了排污權交易的綜合
試點。“包括江蘇南通、浙江嘉興在內的不少地區此前已有排污權交易的實例,但都是在環保局的撮合下,企業間點對點的交易,屬零散的個別行為。”嘉興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的成立,意味著中國的排污權有償轉讓開始從單個企業行為向規模化、制度化邁進。
何謂“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這個概念由多倫多大學的約翰·戴爾斯于20世紀60年代提出,其主要思想是傳統的環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預外,并沒有給企業任何的激勵措施去保護環境,如果能建立一個市場,企業就會發現,如果他們有效地減少了污染,他們就能同那些污染排放多的企業進行交易從而獲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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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是濰坊市骨干企業之一,其新建項目年需新增342噸COD(化學耗氧量)排放指標,但公司實際排污總量指標已經用完。與此同時,濰坊市污水處理廠在實行市場化運營后,每年可騰出900噸COD排放余量。經過近半年洽談,并經環保部門同意,雙方于2006年初商定,賣方向買方提供40%的優惠,即由海龍公司以21萬元一次性購買污水處理廠500噸COD永久排放權。一個比較簡單的排污權交易完成了。
1999年,排污權交易由美國環保協會引入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江蘇南通和遼寧本溪兩地成為最早的試點基地。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和美國環保協會在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項目的第二階段實驗,選取了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華能發電集團作為試點,簡稱為4+3+1項目。目前,這項實驗已進入第三階段,試點由第二階段試點地區的點狀分布轉向江蘇、上海、浙江三個地區的長三角區域合作實驗。在“4+3+1”項目中,至少有10筆交易,涉及4萬多噸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和7000萬元交易金額。試點取得了許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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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偩謱ε盼蹤嘟灰椎脑u價是:“可以發揮市場機制下環境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
企業成為減排主體
從2003年7月起,江蘇省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以每年170萬元的
價格,跨市向位于南京市的下關發電廠購買1700噸的二氧化硫排污權。這是我國首例成交的異地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實現有效減排,僅憑政府決心還遠遠不夠,必須有企業的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使企業變被動為主動,真正成為減排的主體,并對自己的污染排放行為作出選擇。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政府部分地退出了交易過程,也放棄了一些配額交易的權利和相應的利益。排放廠商取得了排污權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積極參與減排和排污權交易的激勵,減排從一種強制行為變成排放廠商自主的市場行為。管制者的職能發生了根本轉變,可以專注于建立規則、監管和維護交易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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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由管制者規定排放標準、超出部分征收排放費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非市場化配額交易。在這種制度下,管制者始終處于主動地位,卻不是排放主體;排放廠商雖然是排放主體,卻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只要達到管制者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廠商就沒有激勵再進一步減少排放。推廣排污權交易的最重要動力來自于它對資源優化配置與節省成本的有效性。從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
碳排放交易機制(
CDM)來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排污的產權化和排污交易市場對減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續的促進作用。中國幅員廣闊,各地各行業的污染現狀、資源和工業結構很不相同,減排成本也很不一樣,這為資源優化配置與減排提供了巨大空間,也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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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能使企業在利益最大化行為的作用下,在購買排污權和減少排放之間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當減少排放成本高于排污權市場價格時,企業會少減少一些排放而通過購買排污權加以補償。反之,如果減排成本低于排污權市場價格,企業則傾向于通過減排“生產”更多的排污權并在市場出售。假定其他條件不變,每個企業的這一類行為將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均衡價格,而價格是資源優化配置的關鍵。
節約管理成本
當排污權交易機制建立后,政府的主要責任就限于建立規范的市場體制并維持其正常運行。如果原先對企業排污的監測已經存在,則此時只需要改為監測企業是否按照擁有的排污權排放,監測成本沒有變化。與行政分配相比,排污權交易的資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成本節約顯而易見。事實上,市場化后排污權就成為企業的財產,與勞動力、資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下進行優化配置。此外,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來看,如果政府要想恰到好處地確定排放標準和量,需收集并處理大量信息,而企業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相應采取對策,所以,排污權交易把信息負擔直接轉移到企業,從而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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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行政手段是對一個地方或一個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設立一個總體目標,通過行政命令讓每個企業減排若干量。要達到總體目標,要求所有企業都能如期按量完成。排污權交易可以更靈活、更快地達到減排目標。在排放總量控制系統中,允許排污權在各排放廠商間進行重新分配,可以使減排較容易的企業較多地減少排放;而對那些減排相對困難的企業,可以有一個逐漸改進的過程,同時還能實現總體排放目標。與傳統的減排行政手段相比,更容易實現排放總量的控制,從而加速整個區域環境達標的進程。
排污權交易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降低減排過程中的尋租。排放廠商過量排放的程度主要由環保部門進行監督和處罰,這就不能排除某些環保部門尋租的可能性,如縱容污染者過度排放和輕罰。在排污權交易的實施過程中,環保管理部門只確定排污權總量和進行監督,不參與具體交易,這樣就能部分有效地避免尋租情況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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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促進經濟發展
排污權交易市場可以促進技術革新。它不僅鼓勵企業及早采用現有的排放治理技術,而且還不斷促進開發新的、更有效的技術。采用排污權許可系統,使企業有了選擇開發減排技術的自由。因此,企業在企圖回避法律責任時,將無法以技術不可行為由作辯解,因被懲罰而付出的費用不如拿去開發新的治理技術或購買排污權。如果因改變技術而節省的費用大于購買排污權產生的費用,企業就會因技術革新而提高競爭能力。在排污權可轉讓的條件下,對新技術的需求會增加。面對潛在的需求,減排技術供應方也會樂于投資開發新的減排技術。因為供求雙方的積極性都很高,新減排技術的應用會更加迅速。技術進步會不斷降低治理成本,那些能獲得先進技術的企業將通過治理而得到獲利機會,這種創新的市場動力是在行政調控機制下所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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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還可以刺激排放小的新興行業發展。有了排污權交易,就可以對排放總量設限,排污權以某種形式初始分配給各行業排放廠商之后,新加入的排放廠商只能從市場上購買必需的排污權。只要對排污權合理定價,以及新廠商的排放水平足夠低,購買排污權后進入市場就有利可圖,這勢必會帶動低排放新興產業的發展。
由于減排有外部性,減排手段必須有利于促進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經濟學的公平原則有兩個: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采用行政手段分配減排費用,企業將承受很大的、橫向不平等的財政負擔,可能使新建、改建或擴建企業承受的治理責任超出正常水平。企業通過產品溢價來彌補減排成本的增加,又會造成縱向不公現象。在一定條件下,排污權交易可以利用初始減排責任的分配來影響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同時不會增加用于節能技術的開支,所以提供了同時實現效益和公平的機會。由于排污權交易市場是競爭和開放的,任何企業都可以相機進入市場,所以排污權交易還給非排放者提供了參與的機會,提供了商業運作的空間,使得環境經濟手段所作用的對象具有相同的待遇和平等競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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