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碳承諾的啟示/政策制定的基本原理
• 選擇限額與交易方式因效益好,靈活度高而倍受歡迎――組織可以制定自己的戰略,政府也可根據隨時間變化的環境/經濟條件確定限額(例如,《氣候變化法案》中規定的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 在政策制定方面采取高度協作的方式(特別是面對面的討論和會議),這在獲得利益相關者支持以及加深對政策依據和設計的理解方面至關重要。因有助于確定政策落差,并確保其切實可行,在對公開征求意見中得到了積極回應;
• 在體系設計方面,相對于“公平性”,利益相關者更重視簡單性――例如,選擇最簡單的拍賣設計、運作規則修改限制、零標桿等;
• 寬松的體系管理方式汲取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和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教訓。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覆蓋面的不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關注的是相對較少量的大型排放源;而減碳承諾關注的則是擁有大量小型場所和排放源的整個組織;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 考慮到僅經濟驅動力可能還不足以達到期望的行動結果,排行榜對于發揮“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力”至關重要;
• 考慮到組織多樣性,將采用零標桿,避免流程管理過于復雜;
• 該體系從一開始就選擇100%拍賣/銷售方式,以避免久拖不決的議價,后者多見于溯往分配制;
• 財政部遵循的稅收中立原則有助于吸引和鼓勵參與者積極加入這項承諾(避免將減碳承諾等同為稅種)。但已采用創新思維來避免該承諾發出的訊號受到破壞(例如就不斷提高的績效獎罰水平征求意見);
• 選擇半小時電表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是,它們能夠提供準確的數據和法律上可靠的定義。資格門檻從3,000MWh調高至6,000MWh,避免體系中的適用組織都只是那些看到收益高于成本的組織;
• 盡可能在財務、企業社會責任和意識驅動三者達到最佳匹配的情況下定義體系組織(該體系面向最高英國母組織)。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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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資格審查;
• 2010年4月:引入期開始;
• 2010年4月-9月:注冊期;
• 2011年10月:首批結果(排行榜)公布;
• 2013年4月:上限期開始,首次拍賣。
適用國家
最適合于擁有大型非能源密集型部門的國家或國家組織。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