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下稱“修訂草案”)的相關條款提高了污染排放的違法成本。修訂草案完善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規定“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規處副處長袁峻解釋,一個違法排污的行為,如果按照現有的法規可能只能罰款10萬元,但是按照修訂草案中的規定,如果罰款之后還不改正的話,就可以每天罰10萬元,一直罰下去。
修訂草案著重強調要“污染者擔責”,提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其中擬規定,排污者是環境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和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排污者還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等對環境的污染。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為避免出現排污者污染環境卻由政府“買單”的情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因排污者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根據省人大環資委的意見,對超標排放的,應當先停止排放行為,防止造成更大的環境損害,然后再采取措施確保污染物達到規定標準,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為此,修訂草案中擬規定,因防治污染的設施運轉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者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證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方可排放;并及時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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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規定,排污者應當定期如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運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情況,不得謊報、漏報或者拒報。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為應對全省較為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加大對水、大氣、固體廢物、土壤、重金屬等污染的防治,修訂草案中新增加相關內容。對于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修訂草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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