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首次發布于1992年,2005年開始第一次修訂,修訂稿于2012年底發布,以GB4287-2012代替GB4287-92。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于1992年5月18日發布,1992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根據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 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的實施,對控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 物的排放、保護環境和推動紡織染整工業的技術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在GB4287-92頒布 實施之后,國家制訂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劃、技術政策,對“十一五”期間的環境保 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期間,我國紡織染整工業污染防治技術也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紡織染整工業作為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行業,對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具有重要的作 用,GB4287-92 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2005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 護總局下達了《關于下達 2005年第二批國家環境標準制(修)訂任務的通知》(環辦[2005]203號),開展《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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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于2012年10-19日發布,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 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紡織染整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 方向,該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印染行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18號)于2001年8月8日實施, 政策從清潔生產工藝、廢水治理及污染防治、鼓勵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技術方向, 引導和規范印染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環保部已立項在《紡織染整行業污染防治技術 政策》編制項目,對《印染行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發[2001]118 號)進行修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71-2009)于2009年6月24日發布,2009年9月1日起實施。規范對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提出了 技術要求,規范了工程設施建設和運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各地根據自身特點制定了嚴于國家要求的地方標準和相應政策,例如江蘇省成立了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人大立法通過了“太湖治理條列”,其要求和標準遠嚴于國家要求,其它,如廣東、浙江太湖地區、遼寧海河地區都相應的制定了地方標準。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江蘇省于2004年6月1日發布《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670-2004,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 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2007 年,江蘇省為控制太湖水體富營養化,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沿湖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針對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 點工業行業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發布《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該標準規定了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染整 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鋼鐵工業、電鍍工業、味精工業及啤酒工業的化學需氧量(COD)、 氨氮、總氮和總磷 4 種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濃度限值及最高允許排水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