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按照現行環保法律法規,企業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罰款額度甚至比企業一天的治污費用還少,違法成本太低,對排污企業的懲戒作用很弱。對此,有專家建議,國家應進一步出臺更加嚴厲的措施,比如從抓住之日往前追溯一定時期,補交超標排污費,并按超標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評估值再予以二次處罰,甚至按照環境犯罪定刑,直接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針對罰款等處罰措施對企業懲戒力度不足的問題,2014年,山東建立了環保、公安聯動查處機制,將符合移交條件的13起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涉案的15名責任人處以5至1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從處罰企業整體到追究具體責任人,山東提前一年與新《環保法》接軌,開創了全國此類案件處罰的先河。但是與破壞環境造成的影響相比,這樣的處罰力度依然很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據張波介紹,山東省環保廳對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在山東省境內的運營資格;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除給予頂額罰款外,環保部門不予安排環保項目補助資金,實行企業限批,并扣減所在市環境管理獎分值,以此調動各市工作積極性,促進省、市形成合力,共同監督企業排污情況和監測數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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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企業造假行為越來越隱蔽、技術含量越來越高等情況,山東省環保廳組織研發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動態管控系統,切斷主要造假途徑,實現設備參數、運行狀態和監測數據的“三同時”監控,一旦出現參數異常立即報警并固定造假證據,提高監管效率。目前,動態管控系統已開始在全省省控以上重點污染源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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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建議,國家應對企業開展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并向全社會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將超標排污、違反環評、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違規企業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環保部門可對其采取不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暫緩辦理上市融資環保審核事項等懲戒性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