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能源在政府規制下通過市場競爭和技術進步優勝劣汰
經濟低碳發展之路應該建立在政府規制下技術進步和市場選擇的基礎之上。
碳排放具有很強的“負面外部性”,是一個公共品領域的問題,需要發揮政府的公共服務和管理功能。政府可以開征
碳稅,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并根據一定的規則將
碳排放配額分配給每個納入
碳減排的企業,積極支持新能源相關技術的研發,扶植新能源企業等。
在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也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能源
價格已經包含碳排放污染成本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爭推動技術進步,各種能源將由于技術進步程度的不同而在成本變化上有所差異,市場會自行選擇合適的能源供應體系,優勝劣汰,而不宜人為地去限制或鼓勵某一種能源的發展。
實際上,在各種能源應用場景,市場個體時刻在邊際上做出選擇,自然會選擇最有效率的能源,市場競爭促進技術的更新迭代,各種能源向更加安全、更加低碳的方向演進。比如,假如儲能技術獲得突破,光電和風電優勢巨大;假如核電安全技術獲得突破,核電將有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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