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有限的林業項目投入僅僅只能作為林業基礎建設和公益林業事業的補充;林業貸款項目, 又由于風險約束機制不健全, 不敢貸給私有者, 林農和個體很難得到;而以林業權益擔保為核心的各類金融貸款,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還不愿接受,。具體來說我國林業投融資存在以下問題:
2.1政府對林業建設投資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林業投資來源主要是財政,財政對林業的支持資金容易隨不同時期經濟政策的影響而發生波動。因此我國在林業建設中投資資金嚴重不足, 且來源不穩定。
林改后財政投資項目主要是生態林建設,而我國設立的投資標準太低與林業的實際不相符,難以調動公益林建設主體和造林主體的積極性。如公益林的補助標準就太低,致使許多農戶不愿將自己的林地、林木列入公益林進行建設和管護。
2.2林農投資渠道不暢通。
隨著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數以萬計的“小林場主”應運而生,爭取金融機構貸款成為其解決投入不足、發展規模受限的主渠道。但由于林業周期長,見效慢,經營風險比較大,企業和個人的資信不高,擔保實力弱,融資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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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一些地區的林權抵押貸款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但主要對象仍是林業企業、經營大戶,作為林業生產主體的廣大林農還未能享受到林權抵押貸款帶來的融資便利。
2.3金融信貸產品仍不能滿足林業生產的需要。主要表現在:①貸款期限偏短。大部分林業貸款都只有1—3年.貸款期限短與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矛盾仍較突出。②貸款利率偏高。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制約林權抵押貸款廣泛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③抵押物范圍偏窄。目前,各金融機構允許用于抵押的主要是用材林中的近成、過熟林、中齡林,利用幼齡林、荒山荒地、經濟林和綠化大苗等作為抵押物的較少。
2.4與林業資源資產抵押相關的配套政策及服務機制的建立滯后
沒有建立有資質的林業評估機構, 商業銀行對林業評估機構的信用認可度低,林權轉讓市場不完善,影響了森林資產的抵押與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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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業保險業務空缺。
林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和政策因素影響大, 不確定因素多, 風險大, 如人工造林管理中常見的病蟲害、火災、人為盜伐等因素,給林業投資造成很大的隱患。而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僅開辦個別火災保險業務, 且投保面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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