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1997年12月由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旨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法案。它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同時規定,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可自愿制定削減排放量目標。在此后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匯聚作用越來越重視。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鼓勵各國通過綠化、造林來抵消一部分工業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則同意將造林、再造林作為第一承諾期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意味著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林業碳匯項目抵消其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2003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已就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制定了新的運作規則,為正式啟動實施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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