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氣候變化的國際條約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必須通過國際合作,才有可能破解這一全人類面對的難題,這一點已在世界各國之間達成共識。
從1972年6月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之后,世界各國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逐步重視。1992年5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使世界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締約國各方1988年9月22日簽署《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7年9月16日簽署了《經修正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特別是1997年12月10日簽署的《京都議定書》使解決全球氣候變化這一難題進入了實質的操作階段。
二、《京都議定書》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京都議定書》是1997年12月10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通過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會議,中國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在聯合國秘書處簽署了該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明確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的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附件B中所記其排放量限制和削減承諾和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以期這類氣體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第一個承諾期間削減到1990年水平之下5%。
在第一個減排承諾期中,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嶼及不發達國家,因經濟和社會發展落后、消除貧困是這些國家的頭等大事,不承擔減排責任,發達國家有義務在資金、技術、管理經驗方面對上述國家給予幫助和支持。中國做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對全球氣候變化高度重視,是一系列關于全球氣候變化《公約》和《議定書》的簽約國。作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一項重要義務,中國政府制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其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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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做為國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城市,加之我市乃至全省所處的地理位置和歷史上形成的產業結構現狀,特別是礦業開發所造成的環境破壞、環境污染容易與現有經濟結構形成惡性循環的現狀,為了我市能夠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以實現市委提出的太原市率先發展的目標,謹建議在我市率先設立“中國碳匯交易所”,具體措施如下:
1、由政府出面聯絡、報請國家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政府出面與聯合國有關組織聯系,了解、掌握有關知識、規則等。
3、政府經予足夠的財力、人力支持,使之順利進入經營軌道。
4、選派人員赴美、歐、澳等國的碳匯交易所學習、培訓,做好人才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