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行政協定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間簽訂的有關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等方面內容的協議。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的區別在于:前者以國家名義簽訂,后者以政府名義簽訂。注:我們國家和政府一旦與外國或外國政府簽訂了條約或協定,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對國內的機關、組織和公民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我國所參與的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對于我國碳匯法律制度等同于法律,對國內市場同樣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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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
會議)上通過。據易碳家了解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中國作為公約的簽約國,被列于中國、印度國家名錄中,雖然沒有強制減排任務,但中國作為有責任心的發展中國家,積極開展
節能減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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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繼美國之后第二個簽署但后又退出的國家。
《波恩政治協議》與《馬拉喀什協定》
2001 年在德國波恩召開的 COP6 續會和此后召開的 COP7 上,分別達成了 《波恩政治協定》和《馬拉喀什協定》,同意將毀林、造林和再造林活動引發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方面的凈變化納入中國、印度等國家排放量的計算,其中,造林和再造林碳匯項目將作為第一承諾期唯一合格的
CDM 林業碳匯項目,本文來源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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