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業碳匯的概念和項目種類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公約》第4次締約方大會(1998年)最早提到了林業碳匯問題。此次大會第9號決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完成專題報告和附屬咨詢機構第八次會議提交的報告建議下,將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上,作出一份涉及農業土壤、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類別中溫室其氣體的源排放和匯清除的情況的規則和指南,并要求發展中國家應廣泛參與到上述活動中。2001年在德國波恩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了這項決定,首次明確了林業碳匯的相關概念和種類。根據2001年波恩協議的《關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變化和林業的決定》(Land-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縮寫LULUCF),林業碳匯是指將造林和再造林、森林管理、以及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等活動納入國際碳貿易過程中,以降低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濃度為目標,進行的一系列的制定政策、綜合管理和國際碳交易等的活動和機制。林業碳匯的項目種類根據LULUCF,可以分為造林再造林項目、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項目以及森林管理項目。其中森林管理項目還未列入談判議程。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作為清潔發展機制的造林再造林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造林再造林項目的具體運行模式和程序的規定比較完善?!豆s》第6次締約方大會上達成的《波恩政治協議》和第5/CP.6號決定LULUCF,《公約》第7次締約方大會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變化和林業》、《<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等9項決定,第9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模式和程序》及附件等3項決定,以及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關于CDM下簡化的小規模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模式和程序的決定》及附件等3項決定,細化了《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并對其第一承諾期實施作為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縮寫CDM)的造林和再造林碳匯項目作出了具體規定,補足了簡化的小規模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管理運行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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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勵發展中國家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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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導致的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縮寫REDD)從第11次締約方大會開始成為林業碳匯談判的熱點。第15次哥本哈根締約方大會的《哥本哈根協議》和《關于發展中國家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相關活動、森林保護和可持續管理的作用,以及提高森林碳儲量的方法學指導意見》兩項決定,確認了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關鍵作用,強調需要立即設立一個包含REDD+的機制,提供激勵措施,以期能夠調動來自發達國家的資金。同時還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制定了相關活動的指導方針,鼓勵項目實施當地的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切實參與到監測和報告中,要求有能力的締約方、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秘書處做進一步促進工作,要求相關的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利害關系方等進行有效地合作等。(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作者簡介:曾文革,男,,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