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全球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國家,在“后京都時代”面臨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的責任的巨大壓力,我們必須積極參與包括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在內的氣候變化談判,以保證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規則有利于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保護。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長期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氣候變化談判產生,并擴展成國際環境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林業碳匯在氣候變化談判框架下,必然要堅持這一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談判時一要明確全球減排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責任,二要堅持分清“區別的責任”,積極主張發達國家履行承諾,通過造林再造林CDM項目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提供充足的資金,向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等行動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在后續的締約方大會上以該原則為指導,制定公平詳細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維護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
二、努力爭取林業碳匯項目規則談判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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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國廣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項目”成為了全球第一個獲得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京都規則”的林業碳匯項目。我國目前林業碳匯的發展勢頭良好,盡管只占到全世界CDM林業碳匯項目7個中的兩個,但許多國家都在積極向我國學習造林再造林CDM項目的有益經驗。
為保障我國林業碳匯項目保持全球市場的領跑者地位,以獲得更多的資金援助和技術,我們要積極爭取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談判中的話語權,有了話語權才能夠保障我國林業碳匯項目的有序發展,才能主導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的制定,包括提高林業碳匯在各類CDM項目中的所占比重,主導碳匯項目CERs價格、明確碳匯項目的額外性和非持久性確定規則、積極促成更多符合條件的項目審批、以及主導林業碳匯在“后京都時代”的發展方向等。因此爭取談判的話語權和開展林業碳匯項目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我們要使之形成“積極實施——主導談判——更好地實施”的良性循環模式。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不支持REDD+納入CDM談判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等行動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REDD+)是在《公約》框架下進行的談判議題,有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基于自身利益希望將其納入《議定書》下CDM進行談判,其中發達國家希望對REDD設立“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標準,巴西、印尼由于有大面積的熱帶雨林在其國土境內極力支持這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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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REDD+納入CDM進行談判,總體來說對我國是不利的。首先我國沒有像熱帶雨林國家那樣的毀林情況,我國砍伐森林的目的主要是交通建設等,并且有法律手段約束毀林、積極造林,毀林和森林退化的情況在我國將會越來越少。其次,REDD+納入CDM將會改變全球CDM項目的分布,擁有大量雨林的國家將大大占據國際CDM市場份額,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將向那些國家傾斜,而我國和其他廣大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來進行技術升級和能源改造的現狀將受到影響。因此,我國應避免將REDD+納入CDM談判,而應加強森林的管理活動以增強森林碳匯功能,減少碳源排放,堅持通過REDD+獲得發展中國家需要的資金和無償獲得技術,積極實施此類林業碳匯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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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碳匯項目額外性的外延,加強碳匯非持久性研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我國作為CDM項目數量、CERs所占全球份額、林業碳匯CDM項目數量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從作為CDM碳匯項目賣方的立場出發,為能夠獲得更多的實質的技術和資金,應主張不隨意將《議定書》中額外性的外延擴大,至于發達國家提出的很多新說法:碳匯技術、資金和投資及環境的額外性,都要仔細斟酌把握實質,保證我國林業碳匯項目的良性發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碳匯非持久性與最終CERs的數量和價格密切相關,我國應主動進行非持久性的科學研究,建立相關研究機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把握國際談判對這一問題的主流觀點和發展趨勢,盡早找到有效地解決措施,降低碳匯交易風險,穩定國際碳匯交易市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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