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規制交易的具體制度上看,碳匯交易制度將與國際經濟法中的一些制度相銜接。國際法需為越出國境的碳匯交易提供統一的數據計算標準、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國際監督制度等等。
三、生態學的理論基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生態系統具有有一定的自凈能力,只要排放的數量在其自凈能力所及之內,良好的環境是可以持久的。問題在于工業發展之后,過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臨。人類已經進行了減排、造林、濾污等各種努力,試圖使生態逐漸恢復到之前其自得的狀態。具體到碳匯交易制度,就是依據自然規律、通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來實現環保的目的。
四、理論上的模糊之處
首先,關于法律允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屬性仍存在爭議。有學者提出了環境使用權的概念,并強調環境容量的物權屬性,認為環境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環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對這個“權”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取得了“排放權”是否就意味著有權排放、污染合法?有學者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所有權人的界定十分困難,“環境使用權人或者說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來源必然存在問題,即誰有權給予污染者排污的權利” 探究這一問題的意義在于,科斯理論是建立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之上的,若“排放許可”的權屬性質無法得到確定、產權無法界定,那么很可能會導致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只有建立了產權,才能避免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經濟現象。如果這項交易制度的交易對象的法律地位無法明確,那么對于這項制度的保護也將遇到困難。目前看來,盡管將法律允許企業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視為一種用益物權仍然有值得商榷之處,但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權說”無疑是較優的選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科斯定理的關鍵部分與碳匯交易的實踐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的,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而非現實的狀態。事實上,在當今經濟交往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因此,碳匯交易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仍是個疑問。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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