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原則上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部署、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積極探索推進。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確定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以下簡稱七省市)為國家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要求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考慮通過包括林業在內的相關措施,積極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促進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實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本級發展改革部門,主動參與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設計及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研究制定,體現林業碳匯的作用和內容。要抓住試點機遇,結合本地實際,用改革的精神和創新的思路,積極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努力作出樣板。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在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的過程中,要積極研究林業碳匯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關系。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勵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作為抵消項目,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另一方面,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溫室氣體排放。針對森林溫室氣體排放,研究探索推進排放配額管理,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國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建設,依托體系建設,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碳儲量與森林碳匯量的現狀、變化與潛力情況,查實摸清林業碳匯資源本底,為研究制定推進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是利用市場機制拓展林業融資渠道的重要途徑和促進實現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七省市之外的其他?。▍^、市),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上述有關要求探索推進相關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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