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
平臺公布的有關
碳匯造林的
方法學對項目土地的合格性有明確的要求:
(a) 提供透明的信息證明,在項目開始時項目邊界內每個地塊的土地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自2005 年2 月16 日起,項目活動所涉及的每個地塊上的植被狀況達不到我國政府規定的標準,即植被狀況不能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1)連續面積≥0.0667 公頃(ha);(2)郁閉度≥0.20;(3)成林后樹高≥2 米(m);
如果地塊上有天然或人工幼樹,其繼續生長不會達到我國政府規定的森林的閾值標準。
(b) 為證明上述(a),項目業主或參與方須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用于證明項目的每個地塊的土地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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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地面驗證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間數據(如衛星影像、航片);
森林分布圖、林相圖或其他林業調查規劃空間數據;
土地權屬證或其他可用于證明的書面文件。
如果沒有上述(b)的資料,項目業主或其他項目參與方須呈交通過參與式鄉村評估(PRA)方法獲得的書面證據。
跨區域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納入門檻怎么設置,會一刀切嗎?
答:由于跨區域碳市場覆蓋地區和行業企業相對較多,加之各地區和行業企業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消費結構、產業結構、排放情況、減排成本存在明顯差別,因此跨區域碳市場納入門檻不能“一刀切”,應在保證完成跨區域碳市場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發展需求,設定合理的納入門檻。例如,第三產業為主且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納入門檻可以較低,而第二產業為主且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高;同一行業在經濟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較低,反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較高;高耗能企業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低,而低耗能企業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高??傊鐓^域碳市場納入門檻既要因地制宜,考慮地方和行業的差異性,考慮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獲得性,又要使其與碳市場覆蓋范圍、排放總量和分配方法等要素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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