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在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談判桌上,15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是
碳交易市場機制的母法。
1997年12月,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在日本京都通過。該議定書提出解決溫室氣體減排的新方法,即把二氧化
碳排放權作為商品,同時制定相應的市場交易機制,允許國家之間進行碳交易。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2008年~2012年,締約國中的發達國家要做到使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2%,而締約國中的發展中國家不承擔限制其國內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
然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實現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高且難度大。與之相比,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效率低,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低。這些,導致在不同國家減排等量的溫室氣體所用成本不同,這就形成了
價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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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差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有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可能,最終促使碳交易市場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