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試驗階段雖然并非完美無缺,但是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考慮到該體系需協調27個主權國家的行動,而且從最初構建到實施只有3年時間,可以說其實施效果超過其他總量交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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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从撑欧旁S可權稀缺性的價格機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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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信號準確反映市場排放權供需狀況是排放交易體系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前提條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2005年1月實施時,有7家經紀人和20家大的能源供應商和大的銀行加入該排放權市場,隨著其他相關機構陸續加入,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厚度越來越高。研究發現,在最初階段的不確定性逐漸消除后,排放權的價格與造紙和鋼鐵產業的產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一方面說明價格信號已能準確反映碳排放許可權的供給與需求狀況,即產量越大,排放權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權的價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說明,排放權價格已經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決策,企業如果不采取減排措施或降低產量,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ǘ檫M一步運用總量交易機制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發現并彌補設計缺陷、積累運行總量交易機制的經驗是試驗階段的主要目的。針對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歐盟對其進行了改進,使其更加完善。這些缺陷及其改進措施主要在三個方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一是排放權發放超過實際排放量問題。例如,在2005年,所發放的排放權超過實際排放量4%,沒有一個產業的排放權處于短缺狀態,鋼鐵、造紙、陶瓷和廚具部門的排放權發放量甚至超過實際排放量的20%。排放權總量過多,導致排放權價格下降,環境約束軟化,企業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積極性。針對這個問題,歐盟在排放體系實施的第二階段,下調了年排放權總量。調整后的年排放權平均比2005年低6%。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是排放權免費分配問題。第一階段排放權是免費發放給企業的,并且電力行業發放過多,結果電力行業并沒有用排放權抵免實際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權放到市場上出售,獲取暴利。在第二階段,政府提高了許可權拍賣的比例,并降低了電力部門的發放上限,迫使電力企業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三是微觀數據的缺失問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運行時,工廠層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數據是不存在的,排放權只能根據估計發放給企業,由此排放權發放過多、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諸多問題。但歐盟利用三年試驗期,不斷地收集、修正企業層次上的碳排放的數據,現已建立龐大的能支持歐盟決策的關于企業碳排放的數據庫。
(三)促進了歐盟碳金融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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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業是朝陽產業,借助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歐盟已培育出多層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并帶動了碳金融產業的發展。歐洲碳排放權交易最初是柜臺交易,隨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應運而生,如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臺交易為主,2008年,柜臺交易占交易總量的2/3。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動了排放權的期權交易。歐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與歐盟排放權掛鉤的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通,從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流動性,促進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發展。
碳排放交易市場與金融產業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環。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加強和市場的不斷成熟,吸引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場容量不斷擴大,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市場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參與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樣化。這種相互促進作用既深化了歐盟碳交易市場,又提高了歐盟金融產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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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了歐盟在新一輪國際氣候談判中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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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09年年底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國際氣候變化大會,歐盟于2009年1月29日率先宣布了立場。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綜合協議》中,歐盟做出承諾,到2020年,其污染排放與1990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達成國際協議。同時,歐盟給世界其他國家施加了壓力,提出“如果其它發達國家進行同等規模的減排并且經濟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在其責任和能力范圍內做出適當的貢獻,那么歐盟愿意繼續努力并在一個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國際協議的框架內簽訂減排30%的目標(《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綜合協議》,歐盟委員會2009年1月28日,布魯塞爾)”。歐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標,很大程度在于排放交易體系初步實施的成功增強了其信心。正如歐盟認為:“全球碳市場可以并且應當由相聯系的、可比較的國內排放交易系統建立。這將促進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減排。歐盟應當與其他國家一起,確保在2015年建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范圍的市場,在2020年建立更廣闊的市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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