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的威脅已經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視。1988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一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負責組織全世界的科學家編制全球氣候變化評估報告。截止到目前,IPCC分別在1990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發布了4次評估報告。
在IPCC首次評估報告發布之后,聯合國于1990年12月著手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過了《京都議定書》,這是作為公約的重要補充。《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諾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其中歐盟8%,美國7%,日本6%。
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這些發達國家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就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
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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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有哪幾種機制?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時可以采取3種在“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其一是聯合
履約(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的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其二是清潔發展機制(
CDM),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其三是排放貿易(ET),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歐盟在碳交易中的表現最為搶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之前,歐盟
排污權交易體系(EUETS)正式啟動。其中規定,歐盟27國的廠商必須符合EUETS規定的二氧化
碳減排標準,如減排量超標,就可賣出稱為“歐盟排
碳配額”(EUA)的二氧化
碳排放權;反之,如果減排沒達標,就必須從市場購買相應配額的排放權。目前,這一體系的實施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總體趨勢是加緊了排放**,配額總量少于第一階段,并試圖覆蓋到更多的行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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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強制性的機制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的市場。這個市場相對比較寬松,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或者機構,由于自身宣傳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需要,購買一些減排量來抵消其日常經營和活動的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比如,中央電視臺主持人芮成鋼就曾經購買過一定的減排量,來抵消他一年開車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