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ETS屬于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計劃。該計劃對成員國設置排放限額,各國排放限額之和不超過《議定書》承諾的排量。排放配額的分配綜合考慮成員國的歷史排放、預測排放和排放標準等因素。
按照歐盟規定,在每一個交易階段開始之前,每個成員國應當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國的排放控制總量及各排放實體分配的排放配額,以國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報給歐盟委員會。
制定國家分配方案考慮的主要原則各國分配總量必須與《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相一致,必須考慮減排的技術潛力,以單位產品排放的平均值為基礎;如果歐盟通過了關于二氧化
碳排放的法規,必須予以考慮;對不同企業或產業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必須包含有對新參加者的規定;必須考慮“提前行動”產業的貢獻;“排放標桿”的制定必須采用最佳適用技術,以保障這些產業的權益;必須考慮能效技術的作用;制定分配計劃前必須聽取公眾意見;必須列出所有參與分配的企業名單及其配額;必須包括競爭力變化情況的分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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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家分配方案的步驟
首先是確定所有可能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企業名單;其次是確定將排放許可總量分配給所有參與排污權交易的部門;再次是確定各產業部門所分配到的排放許可,分配過程必須透明,且考慮以往的實際排放量;最后是確定各企業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許可。
歐盟委員會在接到成員國國家分配方案3個月內要完成對分配方案的評估,評價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規定的標準,若不符合將退回并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通過歐盟獨立交易登記系統(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對每一個排放實體配額的發放、轉移、取消、作廢和庫存等進行記錄和管理。采用CITL電子信息系統對排放配額進行管理,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都有一個國家配額登記賬戶,各國政府的碳排放事務管理機構均與CITL電子信息系統連接。每一個納入EU-ETS的排放實體也均有配額登記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