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基線與信用交易制不存在交易額度的分配問題,但對排放上限與交易制而言,
碳排放額度的公平分配對
碳市場的良好運行則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是確定
碳減排籃子的大小。從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考量看,保證地表溫度不超過2度的溫室氣體的極限排放量是一個不可突破的基準,在此要求之下,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在2020年前達到最高峰,之后便應開始減量排放,2050年的排放量至少需濺少1990年水準的50%。歐盟所做的就是根據具體的經濟和排放現狀確定減排總量、減排的時間路線圖。截止2012年的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執行計劃是,第
一
階段是過渡期,目標是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l2月31日,為期三年,主要是相關各方通過干中學積累經驗,檢討制度的得失并加以改正,逐步達成歐盟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第二階段是目標對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為期五年,按與京都議定書減量安排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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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允許的碳排放量在各國的分配以及在各行業和企業中的分解。艱難的談判與博弈雖不可避免,但基本原則依舊是共同但有差異的分攤原則,尊重較貧窮國家的經濟發展的權利。
歐盟的做法是按照以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計會員國的相對富裕程度制訂各國2020年的排放標準,最富裕的會員國丹麥、愛爾蘭、盧森堡,將按20%目標減量排放,最貧窮的會員國保加利亞則可增量排放20%,其它會員國則按富裕程度決定其減量或增量排放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