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衡全球皆已意識到氣候變遷議題將為人類生存帶來嚴峻考驗,亦是國際間追求經濟永續發展所需優先考慮之因素。雖然,臺灣非屬「京都議定書」的締約簽署國,在所規范的第一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對我國尚不會造成立即的壓力,但于2012年第二階段的減量目標與期程啟動時,我國與韓國、中國、印度等開發中國家可能成為受規范的對象,屆時排放減量責任勢難避免。由于「溫室氣體減量法」至今仍于立法院審議中,在無相關法令要求下,產業所推動的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仍屬「無悔」的策略。但為因應未來國際溫室氣體減量的要求,我們宜盡早完成立法工作、建置基線數據、建構實質減量能力,并研訂相關
碳排放交易機制,以減緩產業的沖擊。
國際上各先進國家無論是否為「京都議定書」之簽署國,皆已積極展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活動,除了采用節能措施之外,還包括能源的替換、
新能源的研發,碳捕捉、儲存等技術;也因為附件一國家推動碳核配與相關罰責,導致「二氧化碳」在一夜之間變成有價的「商品」,不但有減量權證還可以轉換
買賣。也因市場的要求,衍生出「碳排放交易」、「碳權」、「
碳基金」、「清潔發展機制(
CDM)」等種種與溫室氣體有關的商品與商業行為。而我國勢必也將產生同樣的市場需求,往后如何運作及推動相關機制,乃值得我們大家共同深思與探討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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