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簽署「京都議定書」的38個附件一國家,皆被賦予階段性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責任,并且同意自行減量或是與他國合作方式,來達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的,也因為未能達成減量的事業相對有罰責的規定與聯合國賦予各簽約國的規范,促使碳排放交易的市場因應產生,亦使得企業之間對自行減量與購置碳排放權,皆可以依其經濟的考慮有所選擇。
而透過碳權可交易的特性來誘發各國溫室氣體減量動力,已逐步成為國際間最有效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一,主要國家無不積極籌建碳排放交易制度,并參與投入清潔發展機制(CDM)與共同減量(JI)等減量活動,冀望藉由透明及健全的市場交易模式,來提高各界溫室氣體減量意愿,以及舒緩地球溫室效應壓力,并能兼顧經濟發展的目標。依據世界銀行(WB)公布之「2008碳市場交易現況與趨勢(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8)」研究報告指出,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已發展出兩種碳權商品。一、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下創造出的「權限(allowance)」;二、以CDM、JI,以及其他自愿性減量計劃所產生的「計劃基礎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CDM的減量額度為「經認證的排放減量(CER)」;JI減量額度為「排放減量單位(ERU)」。2007年上述兩種碳權商品交易金額全球市場分別已達503.94億美元及136.41億美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排放權限交易明顯大于計劃基礎交易的市場規模,且由歐盟交易系統主導(占市場金額99%)。另就CDM與JI等減量計劃的碳權商品來看,目前仍以CDM為主流,依據聯合國官方網站數據顯示至2008年8月28日止,CDM完成登錄(Registered)已達1,151件,減量信用達220.9百萬公噸CO2當量,在完成登錄件數最多之開發中國家以印度計356件為大宗,約占目前完成登錄件數之31.06%,為開發中國家最具CDM計劃潛力國家。另從溫室氣體減量信用規模來看,印度多屬小型CDM,其減量信用約3,107萬公噸CO2當量(如圖1)。反觀中國及韓國雖然登錄合計僅275件,但其發展之CDM多為大型水力與風力發電,或處理高溫室潛勢氣體(N2O及HFC),故其溫室氣體減量可達128.6百萬公噸CO2當量,約占全球已登錄之CDM減量信用58.36%(如表2)。至于在創造CERs的CDM計劃模式,目前仍是以潔凈能源(包含能源效率及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減量計劃居首位,這必須歸功于近年化石燃料供需失衡、新能源科技發展及低碳技術成本降低等因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另從CDM投資國發展來看,英國、瑞士與荷蘭等國顯然是現行最成功之CDM投資國,三國合計完成CDM計劃件數達861件,由此可見這三國對全球CDM推動之影響力道。同時值得國內密切注意的是在地主國部分,中國與南韓正以非附件一國家身份,積極吸引投資國進行技術與資金投入,顯示其在CDM推動政策上已獲得重大成效,在可預見之未來將能縮減其減量成本壓力,且反應至國際市場競爭力之維持,此發展趨勢將對臺灣未來整體產業競爭力造成影響,值得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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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WB公布報告指出,未來全球碳交易市場會因附件一國家「京都議定書」的第一階段承諾期(2008至2012年)接近而需求大增(如表3所示)。估計2008至2012年間,全球對京都機制下產生的碳權需求約2,435百萬公噸CO2e,其中各國政府對碳權約660百萬公噸CO2e,全球民營企業、設施的需求則為1,775百萬公噸CO2e。在可能供應碳權部分,第一階段承諾期在ET機制下創造的「排放核配額度(AAUs)」,主要來自東歐、烏克蘭及俄國等國約有7,305百萬公噸CO2e排放權限;另由CDM與JI所產生之CERs及ERUs則可提供1,830百萬公噸CO2e減量信用額度。
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場的未來與整體經濟發展趨勢有著密切關系,由于碳排放權不同于一般期貨商品,而是取決于未來政策及法規的走向。因此,現階段全球碳交易市場最大的風險在于「后京都時期」,國際間是否仍有共識持續制定抑抵氣候變遷的國際公約,以強化提供減量誘因。不過歐盟為展現「后京都時期」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決心,已在「歐盟能源及氣候計劃」中研擬于第三階段廢止由各會員國自行研提國家分配計劃(NAP),改采全歐盟總量管制(EU-wide cap),并研擬擴大管制的氣體種類與受管制的產業與設施范疇,另自2013年逐步以部分拍賣模式取代完全免費發放,預期上述歐盟未來的管制模式將影響全球碳交易市場之規模及價格。此外,若是未來美國亦能建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則可為成長中的全球碳交易市場注入一股生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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