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與推動碳排放交易之關聯性
由于我國為高度依賴出口貿易導向國家,將來如何因應「后京都時代」國際間賦予之減量責任,以及產業可能面對的沖擊,政府實宜盡早協助產業執行節能減碳工作,并建立完備的相關制度規范,以便及早因應準備。本節將節錄「溫室氣體減量法」(2007.2.4送立法院審議版)中第13條至16條有關碳排放交易制度規范,并進行法令要點(見表4)及中央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匯整分析(見表5),并據此對未來我國運行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建言。
目前,政府明定法規將排放交易制度,做為因應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有利的政策工具,并在相關制度設計朝向以總量管制的「許可制」為其發展主軸。但考慮我國現況與排放交易實施所需相關能力資源及經費成本等因素,依循國外成功經驗的軌跡,建議宜在實施初期采小規模自愿性的試辦型計劃模式,并邀請能源與工業部門中之大型排放源企業優先參與試辦計劃,以累積碳排放交易相關制度設計與實際程序執行之經驗。另依據各國經驗的分析我國若要建立排放交易制度,須優先考慮與具備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一)確定管制排放物種類及目標;
(二)確定管制對象;
(三)核發排放權或指定排放量(削減量);
(四)擬定排放交易規則;
(五)訂定排放源監控及驗證方式;
(六)訂定監督查核、執行及違規處罰方式;
(七)決定申報模式及建立登錄系統。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我國推動碳排放交易制度前仍有許多問題需解決,當然首要的是要完成盤查建置基線數據,以便能據以進行核配,但排放權的核配是采「無償核配制」或是「有償配售制」,各方意見尚無共識,無論實行哪種方式,皆須衡量國內企業的減量能力與對國家經濟力與競爭力的影響。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