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條件主要包括:法律依據、交易規則、交易品種及其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的條件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1. 發展碳市場的法律基礎 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主要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 UNFCCC) 及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等國際法規,歐盟和有關國家還制定了相應法規。
為減緩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引起的全球氣候升溫, 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開放簽署了《公約》,提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的危險水平上”的目標。1997年12 月在日本召開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通過《議定書》,規定了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 6種溫室氣體,即二氧化碳(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亞氮( N2 0 ) 、氟烴(HFCS ) 、全氟烴( PFCS ) 、氟化硫( SF6 )的減排目標;在2008 - 2012年期間,六種溫室氣體(換算成與二氧化碳升溫效果相同的數量,用二氧化碳當量CO2 e表示)比1990年平均減少5. 2%。其中,歐盟削減8%、美國7%、日本和加拿大均為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澳大利亞增加8%。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
溫室氣體引起的地表升溫效應具有全球性特征,即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產生的升溫效果是相同的[ 2 ] 。在《議定書》的約束下,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就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因而也就有了商品屬性。由于不同國家、不同企業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相差很大,用較少的投入減排溫室氣體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追求。為此,《議定書》規定了三種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簡稱J I,第6條)、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第12條)和國際排放貿易(簡稱IET,第17條) ,從而為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建了一個新的制度框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列入《議定書》附件一的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如果該國國會批準《議定書》,就表明其承諾減排溫室氣體。為降低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確立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 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
污交易計劃(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指令 ,規定從2005年1月起,包括電力、煉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與造紙等行業的12000個設施,需要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這些設施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歐盟還設立了某個設施加入“排污交易計劃”的“門檻”,如果從事指令附錄1所列的活動,且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規定的“門檻”,就應納入該計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不少國家還通過立法確定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或減排方案[ 4 - 5 ] 。最為典型的當屬英國。英國在氣候變化和能源政策方面始終扮演領先者的角色。2008年11月26日,英國議會通過《氣候變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國家。該法規定了使用國際減排信用額,實施碳預算平衡計劃,以及通過二次立法明確國內排放交易體系等內容,從而使英開展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又如,在美國眾議院批準《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前,加州2006年對減排溫室氣體立法,美國至少17個州已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08 年4 月3 日,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BC)省環境廳宣布,將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按該省環境廳長彭百里的說法,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是自由黨政府實現2020年減排溫室氣體三分之一的舉措之一,并允許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參加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系統,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自己的減排指標,從而創建了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
2. 碳交易市場的類型與交易品種 世界碳交易市場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據配額的交易,即在“限量與貿易(Cap - and - trade) ”體制下,購買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如《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 ,或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下的歐盟單位(EUAs) 。另一類是基于項目的交易。附件一國家可以通過聯合實施(J I)項目向附件一所列的其他國家購買減排單位(ERUs) 、經認證的減排單位(CERs)和碳匯產生的減排單位(RMUs) 。CERs是經過認證的減排額度,由發展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產生。排放權額度的轉讓或買進,將通過國家登記被跟蹤與記錄。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 碳市場規模及其變化 世界碳交易市場發展迅疾。歐洲排放交易市場是世界上最為活躍、交易規模最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有關研究表明,到《議定書》生效前的2004 年底,在聯合國注冊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僅1 個, 2008 年二級市場交易規模48 億多噸二氧化碳當量。2005 年到2008年,市場規模從近100億美元迅速攀升至331億美元, 2008年達到1263億美元 據2008 年10 月10 日世界銀行New CarbonFinance公布的數據[ 9 ] , 2007 年市場平均價格為6. 8 - 8. 2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據世界銀行碳基金預測,如果2050年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550ppm,全球碳市場將達到500億噸二氧化碳
當量,大約是2008年的10倍;這說明碳市場前景誘人,發展空間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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