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放貿易體系運行期間,參與者對某些排放源的管理控制權可能會發生變化。如通過拆分、出售或關閉的形式對部分排放源放棄管理控制權,也可能會通過兼并、收購或新設的形式將某些排放源納入管理控制范圍內。因此,在排放貿易體系設立之初,必須針對任何可能發生的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規則的設計需要體現出足夠的靈活性以應對這些變化。
UKETS規定,若參與者對某一排放源的管理控制權發生變化,則需要根據該排放源的排放量大小做出相應調整。調整的依據是:看其排放量是否等于或大于調整臨界值(25 tCOe或總排放量的2.5%),如果達到該調整臨界值,則須立刻上報排放貿易當局,同時相應調整企業的排放清單、基準線及每年的減排目標。
當前,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已被認為是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最經濟有效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自愿性市場還是強制性市場,該體系的創設都必須建立在可操作且能被參與主體所接受的基礎之上,也唯有這樣,才能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最終實現減排目的。就我國而言,相關機構正在著手研究如何建立國內的溫室氣體交易體系及未來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問題。UKETS作為全球第一個由政府主導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其交易機制的設計、登錄平臺的設立,盤查與核證制度的建立等諸多成功經驗,都已成為EUETS的重要參考依據與整體制度的一部份。我國因缺乏歷史排放數據,總量設定問題成為擺在研究者面前一道棘手的難題,而UKETS的設計思路對我國目前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