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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論文報告

      文章來源:山東經濟學院法學院葉虎巖2012-06-14 22:09

       摘  要: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摒棄了以往行政手段干涉環境問題的某些弊端,是解決當前全球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經濟學理論淵源,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法經濟學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方針。

      關鍵詞: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法經濟學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向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指碳減排購買合同或協議(ERPAs)。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會在環境總容量一定條件下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調節與政府管制的優點, 實現“政府+市場”的理想結合,并利于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經濟學理論淵源
      環境問題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使用某種資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而目前并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經濟學理論有以下幾種:
      (一)稀缺資源理論
      一種資源只有在稀缺時才具有交換價值,所以交易得以進行的前提就是資源稀缺。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時,土地、空氣、水等環境資源要素非常豐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對環境功能的需求開始產生競爭、對立、矛盾和沖突,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矛盾和環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顯露。而這種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重要經濟原因。環境資源出現稀缺后,經濟還要繼續發展,但現有的環境資源并不能滿足生產生活需求,這時環境資源交易制度應運而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二)哈?。?ldquo;公有地悲劇”理論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將環境問題形象地稱為“公有悲劇”, 并認為是“以公共利益為代價的個人獲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權給所有人帶來的只有毀滅。“公有地悲劇”理論同樣可以說明環境污染問題。不同的是,環境污染不僅從公有地上攫取東西,同時也排放各種污染物。環境質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財產的特性,純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種共有財產資源。在環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況下,環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開放。由于向公有的環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費的,企業只會考慮如何盡可能擴大自己的生產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會去考慮整個環境的污染和退化,從而釀成“公有環境污染的悲劇”。
      (三)外部性理論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因此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理論也是用來解釋環境問題的一個基本理論。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于使用碳能源產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目前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社會主體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受到其個人自身狹隘的“經濟人的限制"不會出于“生態人”的角度將環境因素考慮在其相對獨立的利益決策體系內"這就導致了環境保護中的外部不經濟性。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據此認為,由于這一外部成本與造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沒有直接的聯系,環境污染并不會影響到該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場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謂的“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國家或政府進行干預,采取稅收的形式,將污染成本增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即將外部不經濟性企業內部化,才能促動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四)產權理論
          羅納德·科斯理論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或是相對低成本地就資源配置進行協商,那么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它通過制度設計把一種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資源”。明確環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通過以法定的形式明確某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所有權,以使該種資源稀缺化,該理論就是產權理論。產權理論對資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這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經濟學分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必須要從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確認,即所謂“立法先行”,這樣才能為該機制的建立與運行提供保障,因為社會權利的法律保障是最嚴格也是最優的選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按照科斯定理,市場交易的目的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追求社會成本最小化,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因此,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法律制度,必須立足于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只要明確產權的所有者,無論誰擁有產權,最終的結果都能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水平。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無論受損者還是排污者擁有對環境的產權,均可以通過協商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解決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經濟學中有三種手段,即庇古稅(污染稅) 、合并企業和明晰產權。
      根據庇古理論,“誰污染,誰治理”,與此相對的應該是“誰受污染,誰得補償”。而每個人幾乎都只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由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卻沒有或很少加以考慮。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環境的代價不是由污染者承擔,污染者就絕不會花費大量投資來防治環境污染。市場對這種現象基本是無能為力,而只能通過政府干預才能解決。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碳排放權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潤是企業經營的最終追求目標,企業的投入與產出都將圍繞企業利潤進行。企業運營要力求低成本高產出,企業對無利可圖的事情絕對不會干。碳排放權交易得以運行,是因為它為企業帶來了額外收入,即將企業通過改善技術節省出來的碳排放權出賣給其他需要更多指標的企業。出賣碳排放權的收益不僅彌補了企業因完善技術投入的成本,還為企業帶來額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權衡中,企業因有可圖之利,所以產生一種激勵,即提高技術投入,減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眾多碳交易市場中,主要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四個碳交易市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英國和美國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兩大中心。目前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提出的征收碳關稅提議,引發全球爭議,盡管如此,法國日前仍堅持己見,將從2010年開始對那些在環保立法方面不及歐盟嚴格的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此前,法國國內已宣布實施該新稅種,對某國生產的產品不達標的,將征收特別關稅。碳排放指標的分配實際上就是變成了給該國多少權益,指標高了可以直接換取錢,相反指標低了就要從他國來購買,這恰恰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博弈過程,世界的利益瓜分從來沒有停止過,在全球實物資源瓜分殆盡以后,在環境保護方面又人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資源和利益,成為進一步掠奪他國利益的手段。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
      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內容是在現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政府根據材料和排放總量向排污者發放許可證向特定地點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減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據市場的供求關系進行買賣。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應以法律形式確認排污權,實質上就是解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問題;其次應以法律形式規定補償政策、氣泡政策、排污銀行等政策;第三應制定排污權交易的規則;最后要明確政府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的職責。
      法律制度的制定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對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基本架構應涉及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合同、總量分配、申報登記制度、交易監管機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應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問題時的各種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賞罰分明。對超標排污者嚴懲不貸,對未超標者當然應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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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1]謝雯.從科斯定理到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7,(03).
              [2]楊衛.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經濟學分析[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05).
              [3]王紅,隋偉濤.碳排放權交易問題的博弈研究[J].中國市場,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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