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具體的減排義務,因此在中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這對我國減排任務較重的石油和化工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機遇。專家測算,我國在2012年以前擁有通過CDM項目減排的潛力約占全球的一半,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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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CDM項目的實施將對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國政府對此持積極的態度,并在氣候變化公約談判和國內管理規則制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部、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和財政部于2005年10月12日頒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為推動我國CDM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2006年8月底,國務院批準了四部委的聯合請示,同意成立中國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支持我國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財政部為此專門成立了基金籌備組。2006年12月26日,科技部、中國氣象局、中國科學院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我國編制的第一部有關全球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國家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2007年3月,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正式運營。
此外,中國政府還在積極開發國際合作項目。據聯合國在華常駐協調員、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馬和勵稱,中國和聯合國正醞釀在北京成立一家碳交易所。此舉可能會使中國首都北京成為全球數十億美元“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一個重要中心,這是除歐洲和美國之外的第一個碳排放交易中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