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碳排放權交易是利用命令規制手段和市場激勵手段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手段,其交易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是科斯定理。盡管美國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但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發育得比較完善。雖然目前美國并沒有一部規制碳排放的聯邦法案,但通過“馬薩諸塞州訴美國環保署”的經典判例已將二氧化碳列入污染物而納入了《清潔空氣法》的調整范圍,由此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法源基礎。它們的經驗為我國碳排放權市場的建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碳排放權 許可 配額 交易
一、碳排放權交易概念及其理論基礎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就歐美碳市場的交易實踐而言,它實際上是政府或相關組織實施的對具有不同特點的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格的交易的統稱,具體而言,是指在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賦予碳排放行為一種合法權益,將其進行量化,并允許該權利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以此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標,進而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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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是科斯定理??扑苟ɡ淼幕緝群窃诃h境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果環境惡劣程度超出了地球的承載能力,會對人類生存造成危害,因此要對環境資源進行產權界定,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相關治理。1968年,加拿大的經濟學家戴爾茲(J.H. Dales)發表了《污染、財產和價格》一文,在文章中他提出用排污權交易解決水污染。之后,美國政府把他的理論用于二氧化硫交易制度當中去。1997年,針對微觀主體行動方面的“市場失靈”,《京都議定書》硬性規定了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這就使排放權成為“稀缺商品”,因而可以進入節能市場進行交易。并且,針對微觀行動效率方面的“政府失靈”,以及基于碳減排具有全球性效應、減排技術特別是減排成本具有差異性的特點,《京都議定書》又設立了三種借助“市場”運行的“遵約機制”或“約束機制”,即:排放交易(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這就使碳排放交易成為了現實。因此排放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利用法律制度將二氧化碳排放這一環境權益與市場交易機制相結合,使有用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緊密結合來控制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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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制度
在美國早期通過了許多控制污染的法案中直接涉及排放權交易的法案主要是《1963年清潔空氣法》及其修正案(1990年)。該法案為了達到有效防止酸雨的目的,鼓勵企業參與市場買賣二氧化硫排放權,從而建立了美國現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制度。但《清潔空氣法》并未將二氧化碳歸入污染物范圍。盡管如此,美國近年來立法活動開始不斷關注氣候變化,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規制的立法議案日益增多,僅2007年至少有七項涉及氣候變化的法案被提交到國會,[①]比較有名的兩項提交給國會的最高聯邦立法議案是Bingman-Specter法案和Lieberman-Warner法案,但由于反對者擔心實施碳減排會損害美國經濟和企業的對外競爭力而未獲通過。2009年6月26日,在奧巴馬總統的推動下,《瓦克斯曼-馬凱氣候變化議案》(Waxman-Markey Bill)在眾議院以微弱優勢獲得通過,該法案正在等待參議院2010年春天之前的審議,只有再獲得參議院的通過,該法案才能成為具有強制力的正式的法律文件。該法案眾議院通過的版本規定了要通過在美國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來逐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②]此外,美國環保署(EPA) [③]通過2007年4月2日聯邦最高法院關于“馬薩諸塞州訴美國環保署”的經典判例,[④]正式取得了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規制的立法授權。2009年9月22日,美國環保署公布了最終強制性報告溫室氣體規則,對各單位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GHG)美國聯邦環保局提出了新的排放要求。該規則將于2010年1月1日開始生效。[⑤] 2009年12月7日,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召開之際,美國環境保護署進一步裁定把二氧化碳列為污染物,將過去不被認為是污染物的溫室氣體納入《清凈空氣法案》管制,這使美國政府即便在參議院無法通過《瓦克斯曼-馬凱氣候變化議案》時,仍舊有法源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這為奧巴馬政府應用《潔凈空氣法》相關條款出臺全國性限排法規鋪平道路,也奠定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法源基礎。[⑥]
除此之外,美國大多數州、地區已經通過或正在通過限制溫室氣候排放的法案,比如“加利福尼亞氣候變暖解決法案(第32號法案)”,將于2012年開始執行。它要求到2020年,碳排放量降到1990年的水平,2050年降到1990年的80%水平。主要從工業中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并對不履行者進行處罰。
三、美國主要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據易碳家了解到,由于《京都議定書》只規定了發達國家的強制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強制減排義務,因此碳排放權交易也可以分為京都議定書模式下的市場與非京都議定書模式下的市場。美國因為2001年退出了《京都議定書》,所以美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屬于非京都議定書模式下的市場。由于為沒有國家層面的強制性減排義務,因此沒有形成像歐盟那樣的排放權交易體系,只有州和地區級的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目前主要的這類交易體系有:西部氣候倡議(WCI)、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氣候儲備行動(CAR)、中西部溫室氣候減排協定以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此外國家層面的排放交易體系和加州州內交易體系也正在策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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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部氣候倡議(W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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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最初由美國西部的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等五個州于2007年發起成立,其后吸納了加拿大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卑詩省和魁北克省和墨西哥的部分州,到2009年底共有11個北美的州、省以會員或觀察員身份加入其中。西部氣候倡議是旨在通過州、省之間的聯合來推動氣候變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尤其是支持采用市場機制來有效實現減排的區域性氣候變化應對組織,各成員州、省委派代表組成委員會和秘書處執行其日常工作,西部州長協會則全面負責各項目管理。配額設置與排放額分配委員會則負責運用方法學為本區域設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員間分配排放額。為了促進與美國、加拿大聯邦政府及其它碳減排的區域性組織(如中西部地區的溫室氣體協議、RGGI)的合作與交流,還指定了一名美國代表和一名加拿大代表作為聯絡員。
2008年9月23日,它明確提出建立獨立的區域性排放交易體系方案,目標是到2020年該區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5%。這一體系將于2012年開始運行,每3年為一個履約期,涉及到5個排放部門:電力、工業、商業、交通以及居民燃料使用。[⑦]當該體系2015年全面實施時,這個綜合體系將占WCI區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近90%。為了達到這個目標,WCI采用區域限額與交易機制(Cap-and-Trade),確立一個明確的、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然后通過市場機制來確定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來達到這一目標。州或省政府規定一個或幾個行業碳排放的絕對總額,可交易的排放額或排放許可限定在該總額內,這些排放額可以通過拍賣或無償的方式重新進行分配,各州、省或邦政府指定各組織機構提供排放額以中和其碳源。WCI特別強調配額是沒有產權的,只是政府頒發給企業的排放許可,這些配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購買其它地方產生的減排量,但目前不接收來自京都議定書模式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的減排額,將來可能會允許購買其它同類型的碳排放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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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0年WCI與各參與方就該項目的具體實施措施進行協商,從2011年起每個成員都應該報告上年度的碳排放量,項目的第一期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動,每3年為一個履約期,項目將覆蓋各州、省的主要碳源行業,包括電力、工業、交通運輸等燃料的使用。第二期于2015年開始,項目范圍也將擴大到包括運輸燃料、居民燃料及第一期未涉及的工商業燃料。每個WCI成員都有其至2020年止的碳預算(即在限額與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計劃),它們可以根據需要靈活地在自己的區域進行分配,WCI要求在項目開始時拍賣額不低于10%,到2020年不低于25%。此外WCI利用排放額所產生的利潤的一部分用作本區域的公益事業,如提高能源效率與發展低碳的技術創新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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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是美國第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強制性減排體系,由美國東北部及大西洋沿岸中部的10個州組成,[⑧]這10個州一致認為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行動已經被延遲,投資的困難和成本正變得越來越高,必須盡快采取行動。RGGI和WCI一樣也是以州為基礎成立的區域性應對氣候變化合作組織,試圖推動清潔能源經濟創新與創造綠色就業機會,但不同的是它采取了更加保守的策略,僅將電力行業列為控制排放的部門,它將該區域2005年后所有裝機容量超過25MW的發電設施列為排放單位,并為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設定了上限,要求它們在2018年時其排放量比2009年減少10%。同時對這些電力部門詳細定義了各項指標,并對配額分配,履約核查、配額交易,監測報告,減排量購買等進行了完整的設計,并建立了碳排放配額監測體系,記錄和監測各州碳減排項目的執行情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RGGI也采用限額與交易機制,先設立一個跨州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上限,然后在此上限基礎上將逐漸減少,直到低于該限額的10%。為了讓各州有足夠的適應時間,RGGI提供了一個緩沖期,它要求第一個3年期即2014年之前各州的排放上限是固定不變的,但從2015年開始至2018年將每年減少2.5%,最終達到減排目標。RGGI也提供了一個基于市場的碳排放權拍賣和貿易體系,同樣允許購買某些類型的項目所產生的碳排放配額[⑨]來抵消配額不足,但其購買的碳抵消額[⑩]一般不超過3.3%,而且只能局限在美國本土內。此外該體系還可以進行發電機等技術設備貿易。
而各州的強制減排措施則是建立在RGGI體系的碳減排額基礎上,各州采取各自的措施限制發電廠的碳排放量以產生碳排放額,然后將這些碳排放額通過RGGI體系進行拍賣,接受規制的發電廠都可以購買來自10個參與州的碳排放額,以達到對該州碳排放額的規定的要求。通過此種方式,這一體系將10個州的減排項目連接成一個協調、統一的區域性碳排放履約市場。這些州都通過拍賣方式出售排放配額,都制定了源于拍賣碳排放額所獲資金的投資計劃、法律和程序,以提高能源效率,支持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等技術創新和部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幫助消費者控制能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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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氣候儲備行動(CAR)
氣候儲備行動(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于2009年正式啟動,是一個基于項目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它制定一個可開發、可量化、可核查的溫室氣體減排標準,發布基于項目而產生的碳排放額,透明地監測全程的碳交易過程,其目標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整個北美的交易體系。氣候儲備行動的前身是2001年在加州注冊的加州氣候行動注冊處,一直以來加州氣候行動是一個碳排放自愿登記機構,[11]現在變更為氣候行動儲備后,集中于發展標準化溫室氣體減排的協議項目,打造一個登記和跟蹤抵消溫室氣體的體系平臺,目前參與該體系的企業將近400家,它在墨西哥城、紐約、華盛頓特區、舊金山等城市成立了工作室與代理處。[12]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氣候儲備行動的交易項目涉及四大領域:工業、交通運輸、農業和林業。它所產生的減排量單位稱為氣候儲備單位(Climate Reserve Tonnes,CRT),1個CRT等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CRT目前不能在CCX中交易,但可以在其子公司——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交易。由于氣候儲備行動是美國第一個根據自愿碳標準(VCS)設立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其所有的項目都是采用VCS方法學,因此氣候儲備行動只接受由氣候行動儲備開發協議項目,目前尚不接受CDM項目的減排額,而只是把CDM機制的方法學作為其協議的出發點,也不接受來自EPA“氣候領導者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額(Climate Leaders Offsets,CLO)以及來自自愿碳標準的減排額。[13]在市場方面,CAR可謂用心良苦,有意地排除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綠色建筑等部門,認為這些部門已經被其它標準充分考慮了,CAR沒有必要再去涉及。顯然美國人在將CAR變為一個成熟的標準之前,并不打算激進地向外擴張。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另外氣候儲備行動還有其姊妹組織----氣候登記處(The Climate Registry),它主要是負責北美所有的實體性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報告和核查,而不支持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登記或跟蹤。氣候行動中心(CCA)也是其旗下的子項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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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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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X是美國碳減排的先行者,也是北美地區唯一一個交易6種溫室氣體的綜合碳交易體系,其項目遍布歐美及亞洲地區。它創建于2000年,2003年CCX以會員制開始運營,共有包括美國電力公司、杜邦、福特、摩托羅拉等公司在內的13家創始會員。目前會員達450多家,涉及航空、電力、環境、汽車、交通等行業,其中包括5家中國會員公司。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CCX也是根據配額和交易機制進行設計和動作的,其減排額的分配是根據成員的排放基線和CCX減排時間表來確定的,加入CCX 的會員必須做出減排的承諾,該承諾出于自愿但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會員減排量超過了本身的減排額,它可以將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存進帳戶,如果沒有達到自己的承諾減排額就需要在市場上購買碳金融工具合約(CFI)。[14]CCX會員碳減排承諾分為兩個期,2003-2006年為減排的第一個承諾期,要求每年排放量比上一年降低1%,到2006年比基準年(1998年-2001年平均排放量)降低4%。據易碳家了解到,2007-2010年為第二個承諾期,減排量最終達到基準年(1998年-2001年平均排放量或2000年)的6%。CCX也接受其它項目的減排量,而且是美國唯一認可CDM項目的交易體系,但由于CFI的價格遠遠低于歐洲碳市場上CDM項目的減排額的價格,實際上很難發生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還開發了一套基于因特網的電子交易平臺,供其會員進行碳排放權交易使用,所有碳排放權交易須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過程和數據由其內部體系實時記錄,交易所根據每月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公布月度碳交易市場報告。另外CCX旗下有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E)、歐洲氣候交易所(ECX)、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MCeX)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TCX)等子公司,其中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是一家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指定合約市場,也提供標準化的碳排放額和其它環境產品。
此外,還有中西部溫室氣體減排協定(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cord,MGGRA),它于2007年11月由美國西部9個州和加拿大2省在美國威斯康星州共同發起成立。[15]其主要是借鑒了美國環保署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交易機制經驗與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的模式規則,其目標是到2020年時各成員將碳排放量在2005基礎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50%。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四、美國碳排放權制度及其交易體系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由是觀之,盡管美國目前尚未加入《京都議定書》,但其碳排放權制度及其交易體系發展的非常完善,它憑借碳排放權交易的成功實踐,在北美地區構建了區域性碳交易市場機制。當前我國正處在構建排放權制度及其交易體系的起步階段,美國的一些經驗與方法值得我們很好地借鑒。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首先,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手段選擇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應對氣候變化的手段主要政府強制型與市場激勵型兩種,政府強制型手段明確、有效,但可能會對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而市場激勵型手段可以有效避免這一問題,在當前我國并沒有強制減排義務的條件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來引導,以更低的社會總成本達到減排目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其次,要積極構建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平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我國目前所進行的碳排放權交易主要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形式進行的,這種基于CDM機制的交易完全依托歐美國家的交易平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續,我國沒有價格制定權,在國際碳市場上僅僅充當的是“賣碳翁”的賣家角色。因此我國應該積極構建起全國性與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平臺,通過氣候變化談判以及其他各種方式,改變目前不盡合理的定價模式和交易規則,實現中國企業由單純的排放權供應者到市場有效參與者的轉變。[16]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最后,要加快碳排放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我國目前碳排放權的法律制度存在許多沖突之處,應當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統一協調,尤其要對碳排放信息統計監測與考核制度、碳匯制度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以使減排行動統一,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簡介:胡榮(1978—),男,湖南省常寧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氣候變化與低碳經濟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徐嶺(1974—),女,河南省新鄉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氣候變化與低碳經濟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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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 這些立法提案分別是《美國氣候安全法案》、《低碳經濟法案》、《安全氣候法案》、《減緩全球變暖法案》、《氣候責任法》、《全球變暖污染控制法案》、《氣候責任和創新法案》等,詳情請參閱鄧梁春.美國氣候變化相關立法進展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世界環境.2008年,第2期.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②] 即《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它規定相對于2005年的排放基準線,至2012年的碳排放量減少3%,至2020年減少20%,至2030年減少42%,至2050年減少83%。
[③]美國環境保護署于1970年12月成立,其使命是控制和緩解大氣和水的污染,以及由于固體廢物、殺蟲劑、噪聲和輻射造成的污染。該機構有權協調和支持州與地方政府、私人和公眾團體以及教育機構的研究及反污染的工作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④]在該判例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根據《清潔空氣法》,機動車輛所排放的4種溫室氣體為污染物。參見Robert N. Stavins . A Meaningful U.S. Cap-and-trade System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J].2008,32 Harv. Envtl. L. Rev.295-298.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⑤]該規則將適用于約10000個碳排放實體,他們所產生的溫室大約占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85%,涉及了石化能源、汽車制造等行業,規則所涵蓋的氣體有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化合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及三氟化氮等氣體。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⑥] 詳情參閱:美國環保署網站:http://epa.gov/climatechange/endangerment.html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⑦] 這些部門的排放幾乎占了該組織成員全部排放的90%?! ?br />
[⑧] 2005年12月,來自美國東北地區的狄格州、緬因州、新漢普郡、新澤西州、紐約州、佛蒙特州、特拉華州等7個州簽訂了地區溫室氣體倡議的框架協議,其后馬里蘭,馬薩諸塞,羅德島州也加入了進來。
[⑨]任何企業、非法人組織及個人,包括非美國本土企業也可以參與碳排放額拍賣,每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構成一個碳排放配額,最初大約有1.88億個碳排放配額。[⑩]在這一體系中,一個碳抵消額(offset)代表一個發電廠配額之外的基于項目所產生的碳排放額,它用來減少或中和10個州的二氧化碳、甲烷或六氟化硫的排放量。碳抵消是各州計劃減排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在限額內實行碳中和等方式,創造了一種靈活、低廉的碳減排合作機制,它要求減排額與碳抵消額必須具有真實性、額外性、可核查性和永久性。全部抵消項目必須位于該區域溫室氣體的參與州之一,每個州所分配的二氧化碳配額大多是在該分配季度拍賣。
[11]加州氣候行動登記處采用自愿測量與自愿報告,現在漸漸成為了加州,甚至整個北美的排放報告的數據中心。它開發了在線排放報告數據中心(CARROT),它由最初的23個創始成員發展成一個包括企業,大學,政府機構和環保組織在內的350多個成員,這些成員根據加州氣候行動登記處的標準自愿測量和自愿報告各自的碳排放量。
[12] 參見http://www.climateactionreserve.org/about-us/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3] VCS是一項全球性的自愿減排標準,盡管CAR不接受VCS產生的減排量,但VCS卻接受來自CAR產生的減排量。
[14] 碳金融工具合約(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 CFI)是CCX的交易商品,包括包括碳配額交易和碳中和交易,配額交易是根據排放者的排放基準線和CCX的減排時間表所簽發給排放者的,而碳中和交易則由碳中和所產生的。每一個碳金融工具合約代表100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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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美國西部9個州分別是:伊利諾伊州、艾奧瓦州、堪薩斯州、密歇根州、印第安納州、俄亥俄州、明尼蘇達州和威斯康星州;加拿大兩省為:曼尼托巴和安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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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涂毅、盧闖. 中國碳(排放權)市場發展的危和機——由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沖擊和變化[J].江西能源.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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