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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上海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12-08-01 15:18

      為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關于逐步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要求,推動運用市場機制以較低成本實現本市節能低碳發展目標,促進本市“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現就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建立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化碳排放交易機制,引導企業實現較低成本的主動減排,推動本市碳排放強度的持續下降和節能低碳發展目標的實現,促進本市“碳服務”關聯產業的發展和專業人才隊伍、機構能力建設,為本市進一步發展創新型碳金融市場、建設全國性碳排放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推動“四個中心”建設進行探索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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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指導,市場運作。加強政府對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有效降低區域減排成本。

      二是控制強度,相對減排。以降低碳排放強度為目標,在推動企業轉型發展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企業排放配額,促進企業碳減排目標的實現。

      三是聚焦重點,區別對待。以碳排放規模大、強度高或增長快的行業為重點,對鼓勵行業與非鼓勵行業、現有企業和新增企業區別對待。

      二、主要目標

      建立本市重點碳排放企業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制度、企業碳排放配額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記注冊、交易和監管等基礎支撐體系。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開放性和示范效應的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先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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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安排

      (一)試點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等工業行業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兩萬噸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下同)的重點排放企業,以及航空、港口、機場、鐵路、商業、賓館、金融等非工業行業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萬噸及以上的重點排放企業,應當納入試點范圍(這些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應按規定實行碳排放報告制度,獲得碳排放配額并進行管理,接受碳排放核查并按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
      目前及2012年-2015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萬噸及以上的其他企業,在試點期間實行碳排放報告制度(這些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為下一階段擴大試點范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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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點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市重點用能和排放企業范圍內適當擴大試點范圍。

      (二)試點時間

      2013年至2015年。

      (三)交易參與方

      交易參與方以試點企業為主,符合條件的其他主體也可參與交易。研究并適時引入投資機構參與交易。

      (四)交易標的

      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為主,經國家或本市核證的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為補充。積極探索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創新。

      (五)配額分配

      原則上,基于2009年-2011年試點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顧行業發展階段,適度考慮合理增長和企業先期節能減排行動,按各行業配額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試點企業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額。對部分有條件的行業,按行業基準線法則進行配額分配。試點期間,碳排放初始配額實行免費發放。適時推行拍賣等有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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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登記注冊

      建立登記注冊系統,對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轉移、注銷等實行統一登記管理。

      (七)交易及履約

      碳排放配額交易在本市交易平臺上進行。試點企業通過交易平臺購買或出售持有的配額,并在每年度規定時間內,上繳與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試點期間,試點企業碳排放配額不可預借,可跨年度儲存使用。

      (八)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

      建立企業碳排放監測、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試點企業與報告企業應于規定時間內提交上一年度企業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機構對試點企業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

      (九)交易平臺

      依托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建立本市碳排放交易平臺,建設交易系統,組織開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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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監督管理

      建立碳排放交易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責任,對交易參與方、第三方核查機構、交易平臺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主要任務

      (一)制定本市碳排放試點交易管理辦法。明確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規則,規范、有效地推進各項試點工作。同時,開展相關地方立法前期研究。

      (二)確定企業名單。在本實施意見所確定的試點范圍基礎上,明確試點企業和報告企業名單,組織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各項工作。

      (三)制定核算方法,科學核定企業碳排放。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并針對試點企業所屬行業特點,界定行業碳排放報告邊界和核算方法,開展企業碳排放初始盤查。

      (四)制定分配方法,開展配額分配。根據本市節能減排工作要求和碳強度下降目標,測算并確定試點企業碳排放控制目標。研究制定分行業配額分配方法,對試點企業進行配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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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設登記注冊系統。建設登記注冊系統,對碳排放配額進行統一管理;明確登記注冊系統管理職責,加強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

      (六)建設培育交易平臺。研究制定交易相關各項規則,明確交易平臺工作職責;建設交易系統,完善交易平臺各項功能;支持交易平臺做大做強,為建設全國性交易平臺做好準備。

      (七)培育市場,適度調控。政府可持有部分配額,用于市場調控,適度引入補充機制、退出機制等手段,促進減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導碳排放交易市場良性發展,促進相關金融、服務產業的形成。

      (八)構建碳排放交易基礎管理制度。建立企業年度碳排放報告制度,明確企業碳排放報告規則等;建立第三方核查制度,完善核查機構管理體系等;建立相關監管體系,加強對試點各參與方的監管。

      五、工作進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一)2012年,完成各項試點前期準備工作和基礎支撐體系建設。包括科學設定試點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確定試點企業名單、配額分配方法和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試點企業碳排放初始盤查和配額分配;建立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和交易結算系統;制定和頒布相關試點規范性文件;明確監管措施和監管職責。

      (二)2013年-2015年,啟動并正式開展試點交易,維護并確保交易體系的正常運行。試點企業在本市交易平臺上開展場內交易,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交易體系運行情況的適時跟蹤分析、評價和完善。
      2015年以后,對試點工作進行整體分析評估,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碳排放交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總體指導和協調。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統計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質量技監局、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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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試點工作推進落實,依托相關專業機構負責試點日常工作,落實各項試點任務。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
      組建本市碳排放交易專家委員會,邀請國內及本市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及相關行業專家組成,提供專業指導、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市發展改革委及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試點相關工作(部門和單位具體分工附后)。

      (二)強化企業責任。試點企業要明確相關責任人,落實責任部門,配備相應人員,加強本企業碳排放相關的監測、計量、統計體系建設;主動、及時、真實提交本企業碳排放數據,配合做好企業盤查和核查等工作;遵守各項交易制度,積極參與交易試點,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報告企業要加強本企業碳排放報告基礎工作,按照企業碳排放報告制度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三)研究建立相關激勵與約束機制。研究相關財政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制定相關行政、經濟、法律等措施,鼓勵試點企業和相關機構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規范交易參與方的交易活動,約束試點企業的碳排放行為。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安排市級財政資金,支持企業碳排放監測報告能力和開展碳排放交易相關能力建設,支持試點政策及制度研究、試點方案設計、開展碳排放初始盤查和第三方核查,支持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監測體系,支持登記注冊系統、交易平臺等基礎支撐體系的建設和運行。

      (五)加強能力建設。加強試點企業和相關機構的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培訓,全面提高試點企業碳排放監測報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機構核查能力、交易平臺運行能力和管理機構監管能力等。加強與國際國內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支持碳排放交易相關機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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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強輿論宣傳。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增強試點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為本市開展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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