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碳金融,
碳排放交易的機制優勢更多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優勢
我國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逐步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最新的進展是有五市二省在設計排放交易
試點的方案。
但是,圍繞碳排放權交易的爭論并沒有結束。有研究者認為,
碳市場只能作為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框架中的一種輔助性工具,并不能成為減排政策的基石,在處理減排問題上,不應對
碳市場有過高的期望。也有研究者認可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性,但認為碳排放交易制度,需要一個絕對的限制(cap),并為中國經濟或地方經濟如何設置一個合理的絕對限制皓首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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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看來,上述觀點缺失了碳金融這個重要的視角。沒有碳金融,碳排放交易的機制優勢更多是一種理論上的優勢。如果設計中的排放交易試點,不具備基本的金融化可能,那么這種試點可發揮的作用確實有限。
碳交易離不開金融化
碳交易即碳排放權的交易,就是賦予排放(污染)主體一個被限制的排放權利(配額),排放主體如果進行減排活動,可以出現配額盈余,且可以把結余配額出售給超出使用配額的排放單位獲得收益。
從碳交易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碳交易的優勢在于:企業的減排活動可以產生實際的利潤--減排活動,就不僅出自道德自覺和法律約束,而更加來自經濟理性。污染產生的外部成本被內部化,而減排努力和成本被收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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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種理論上的效率,并不成為排放交易制度成功的必然因素。在實踐中,不成功的排放權交易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制度設計中,存在缺乏流動性和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使激勵無法有效實現:比如配額設計過緊,多數企業無法產生盈余配額,自然也無從獲得激勵;產生了結余的配額,卻因缺乏流動性而在市場中無法實現。這樣,排放交易制度的優勢也就只停在紙面上。
在實踐中,碳排放權交易最成功的體系就是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而歐洲碳排放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經驗之一就是碳的金融化。
碳金融是以碳排放權為基礎和核心的相關金融體系和制度安排。碳金融將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優勢深化,使之成為迎接第三次能源工業革命等未來挑戰、面對氣候和環境問題的根本性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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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供充足的流動性,發揮類似金融融通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交易的廣度、深度和彈性,實現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效率性前提。
第二,在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碳市場的激勵功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排放交易機制的制度功能。
第三,有人把金融的自由化稱為金融深化,碳金融和資源
價格的市場化機制,就是能源領域的金融深化,它具有推動市場自發進行低碳創新活動的功能,使得低碳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可以不依賴于政府扶植,有效避免了路徑選擇的錯誤及權力尋租的浪費。低碳技術創新的激勵由市場創造,驗證、推廣、交易等服務均由市場獨立機構完成。
第四,一個結構豐富的碳市場,有利于碳投資的風險分擔和退出,便于投資者隊伍的擴張,便于能源金融與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產生,便于資本對
節能減排的推動,例如碳交付擔保、
碳基金都需要期貨市場的對沖與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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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經濟運行的本質而言,增長的內在動力在于市場機制。但是,長期以來,在公共產品領域,市場機制是缺位的。碳交易制度是市場機制在公共產品領域(如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補充,并可以成為一種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公共產品領域,將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列于標準和稅收政策,甚至認為只是一種輔助工具,本質上是對市場機制的基礎地位認識不足。而且,碳金融將碳排放制度深化的程度,是
碳稅和標準可能遠遠無法達到的政策效果。
金融化可降低碳市場設計難度
中國碳市場設計的最大難點,通常被認為是如何制定一個絕對的排放總量限制,相當多的研究者把絕對總量限制當作碳排放交易的先決條件,苦心地試圖用各種參數來尋找一個最佳預測值作為中國排放總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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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排放絕對量的下降或者增速的降低,是碳排放制度的結果或者制度效果,而不是它的前提。這個結果能否實現,關鍵在于
碳價即減排激勵在市場上的維持與獲得。碳金融使
碳價的維持逐漸遠離了排放的絕對限制,或者放松了對排放總量限制的要求,出現了激勵最大化和限制最大化的脫離和區分。沒有金融化的排放權交易,排放權的確立和稀缺性將過度依賴于排放總量限制。而碳金融化之后,對碳價的影響因素,卻不僅僅是來自排放總量限制--如:歐洲排放交易體系一直存在配額發放過多的詬病,但是,由于機制具有較為充分的流動性,依然實現了足夠的激勵作用,有效地推動了減排。
這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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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金融化是資本虛擬化的一個過程。虛擬化的過程,通常伴隨著參與者極具膨脹、產業迅速發展的特點,人們不是基于現值而是基于將來值判定產品價值。相關法律約束的堅決和穩定,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惡化,完全可以讓投資者產生排放限制會逐步加強的預期。
其次,金融化本身具有容錯和糾錯的特點。正像資本市場可以容納局部的貨幣超發、上市公司造假、假幣流通等污點,并在市場運行中逐漸消除其錯誤一樣,碳金融化也可以納受排放限制略為寬松的情形。
再次,碳市場進入金融化階段,將會使得政府通過市場機制調控和影響能源市場和資源市場的能力提升。
最后,交易參與者將豐富壯大,投資與投機、逐利與避險等多方面的市場活動可以使碳價在一個偏松的配額發放體系下得以有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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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從限制最大化來創造稀缺和需求,往往適得其反。因為過度限制,或者拒絕給新增產能發放免費配額,實際上基本壓縮了企業產生超額利潤的空間,或者限制了企業未來發展的空間,配額高度稀缺,市場出現惜售,反而降低了流動性,影響機制的效率。交易量稀少,即使出現極高的碳價,也難以維持,因為會導致產生廣泛的抵抗行為和尋租行為,經濟自身也難以承受。因此,碳交易機制的激勵效率和總量限制并不是絕對正相關。
當然,碳的金融化,盡管降低了排放交易機制設計的難度,但這主要是指降低了對排放總量限制與配額分配設計的難度;它對應于更高的市場形態,卻又要求相應的頂層設計方案:首先,碳金融需要在思想上把碳排放交易制度當作一個根本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短期減排目標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需要針對政策沖突進行取舍和梳理;其次是碳的金融化要求市場必須具備足夠的廣度和深度,那么限排區域所要求的廣闊度就可能超出了省級單位協調的能力與權限;再次,碳金融化所代表的對碳資產設置的法治化和碳排放權確立,要求制度本身具有穩定的邊界,也需要一個頂層的法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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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應和碳交易制度相伴而生
碳的金融化,使政府對資源能源的調控,擁有與貨幣市場調節工具類似的多層次市場化的調控工具,包括:類似于貨幣政策的政府指導的碳政策宣示和暗示;類似于利息工具的對碳價格上下限的調控;與貨幣供給調節相近的碳供給調節;相當于貨幣儲備政策的碳儲備政策,等等。
這個變化本身的意義在于,國家可以更多地依賴市場工具來控制和影響能源市場(包括
新能源市場)和資源市場。維持一個適宜的碳價,等于向市場主體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激勵,而不需要過多地進行行政式干預,具體過問項目的審批和審核。
另一方面,碳和其他商品的重要區別,就是以“人為設計”為特征,是基于人們對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共同責任的制度安排的產物,是國家法律規則與經濟原理、金融工具運用等契合的產物。一經誕生,就具備完整的標準化特點。作為天然的標準化要素,易于衍生化和金融化。進一步來看,只有碳金融化,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才可以發揮制度優勢,才可以將理論上的效率,變成政策實施的效率。因此,碳金融應和碳交易制度相伴而生。國際上,2005年歐洲碳排放體系(EU ETS)試驗階段開始運行,同年4月,歐洲氣候交易所即上市期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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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人員,基于審慎態度,從風險防控的角度,認為碳金融應從現貨經過若干年實踐,再走向期貨的觀點,筆者并不贊同。對于碳這樣的新興要素,沒有對沖工具和避險工具,現貨市場的發展將是緩慢的。對中國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而言,碳的金融化不宜過度延后。從操作角度來看,碳市場金融化的風險是在可控范圍之內的。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國國內,期貨交易市場的監管方法其實已經杜絕了一些風險。我國衍生品市場穩健運行和監管經驗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就風險控制水平而言,期貨市場處于證監會的完整監管之下,目前對期貨經紀機構的資本金要求、自營業務的限制、對客戶融資的禁止,雖然可能保守,但是中國衍生品市場出現大的風險的可能性也被基本控制住了。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下,即使碳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品種,但規則相近,出現風險的概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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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通過碳排放交易制度安排的設計減少價格波動、引導市場預期,從而控制可能出現的交易風險。以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為例,可選擇的制度設計有:第一,抵消、儲備等柔性機制的設計,這樣可以增加碳排放制度的機制適應性、制度的穩定性;第二,通過價格上下線的設計,可以相當有效地穩定市場投資者預期,將碳價波動置于相對平穩的空間;第三,政府干預,可以大大減少參與者對市場出現較大風險的預期。
最后,盡管可能未來前景光明而遠大,但目前國際碳市場還處于初期階段,全球的交易量和交易額,與其他大宗商品交易相比,也不是很大,我國碳市場的初期階段,規模也不會過大,風險應是可控的。2011年,世界碳市場的交易總值為1700億美元,這僅相當于2006年國內玉米市場的半年交易量(11283.31億元人民幣),而玉米期貨通常只占國內農產品期貨交易量的五分之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