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國內碳交易所的整體狀況,為了提高我國碳交易的話語權和競爭力,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需要對碳交易體系統一規劃,科學布局,中國應盡快由國家環保部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所管理辦法》,并經國務院發布實施。該辦法應該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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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立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或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碳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機構。
對于注冊地在我國境內,能夠遵守法律并無違法犯罪記錄的的企業或聯合體,都可以向環保部門或證監會提交申請成立碳交易所,在提交申請時還需要提交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碳交易所的運營計劃,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理事會和擬用高管成員簡歷及誠信證明,以及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等材料。對于申請在全國和國際范圍內經營的碳交易所,由國家環保部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監管。除此外開展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權經營的交易所由地方環保部或地方證券監管機構審批和監管。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碳交易所或其他形式組織碳交易活動。在審批時應該明確碳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如果是會員制則按照注冊資本由會員出資認繳,如果是公司制則由公司出資)。
二、確立“中國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所”的地位。
在一定規劃期內,具有全國碳交易經營權并允許開展國際碳交易的碳交易所只批準一家,并冠名為“中國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所”。對于各地方成立的碳交易所,原則上根據各地的碳市場培育情況由地方環保部或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決定。無論是“國”字號還是“地方”字號的碳交易所,都必須在明確其組織形式(是會員制還是公司制)的前提下,對其設會員(或股東)大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團隊的組成、職權和管理辦法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在經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申請經碳交易所批準成為的會員(須在環保部門或證券監管機構備案,因為涉及到交易后的技術核查與配額簽發),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明確會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確立碳交易所的監管規則。
碳交易所應該明確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明確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明確交易中違約和承擔違約責任條款;以及保證金制度、信息發布制度等。這些業務規則應該得到環保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認可和備案。碳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經環保部門或證券監管機構的正式批準后才能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碳交易所的所得收益但應當優先用于保證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對于每年的經營情況應該由主管機構隨即抽取具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年度財務情況;如果發生有害于國家形象、不利于會員的重大事項,或國際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的,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提前閉市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