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開創性地建立了一系列旨在有利于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并降低成本的“合作機制”,從而形成了六種受控溫室氣體以CO2為標準當量計算的“排放配額單位”、“減排單位”、“經核證的減排量”這三種
碳排放權,進而“衍生”了
碳排放交易。據易碳家了解到,上述三種碳排放權,在交易對家、交易范圍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從交易形式來看,還存在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差異。因而,與中國
CDM項目相關的碳排放交易與國際碳排放交易并未接軌。
通常來說,碳排放權交易種類有:一是基于配額的購買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
拍賣)的減排配額,如《京都議定書》下的配額(AAU), 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本文信息來源于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paifang.com,轉載須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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