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交易對象,是指排放權交易機制中法定的進行交易的氣體。它主要是指CO2。是否還應包括CH4、N2O、HFC5這三種物質,據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國際上有兩種做法:一是歐盟從監測設置的精確度考慮,第一階段限定的交易對象氣體為CO2;第二階段可根據締約國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對象氣體;在第三階段已確定將N20和PFC5為追加交易對象。二是利伯曼·華納(Lieberman Warner)法案所明確的交易品種為6種溫室氣體(CO2、CH4、N20、SF6、PFC5、HFC5)。 [7]p272。雖然有學者要求盡可能多地擴大其交易對象,但大多數學者強調一定要根據監測設置的精確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來決定,本文信息來源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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